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惠阳分公司、惠阳肯通自行车有限公司与谢某某、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2-06-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惠中法民一终字第74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惠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惠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吴川公司),住所地:惠阳市X镇江城大厦603房。

法定代表人龙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绍林,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惠阳分公司施工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阳肯通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惠阳肯通自行车有限公司总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又名谢某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阎某,男,32岁,汉族,四川省达州市广安县人,现住(略)。

上诉人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惠阳分公司、惠阳肯通自行车有限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惠阳市人民法院(2000)惠阳法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被告阎某临时雇请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安装水沟模板,双方是一种临时劳务关系。由于被告阎某不具备相应施工管理经验及有关资质,没有对原告的施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指导,导致原告在施工中因墙体倒塌被压成重伤,构成六级伤残,被告阎某对此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一名具体安装义务的施工者,负有安全生产的义务,应该清楚地预见墙体有倒塌的危险,并相应采取一定安全措施,却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意外发生,故原告对事故也应负一定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阎某应按1:9承担本案事故责任为宜。被告吴川公司擅自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阎某进行施工,理应知道这种分包随时会有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又不加强安全管理,导致了本案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被告吴川公司对本案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肯通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人,又是倒塌墙体的所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故被告肯通公司对本案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吴川公司认为本案属工伤纠纷应劳动仲裁前置,是错误将劳动关系混同为劳务关系。本案原告与被告阎某的雇佣关系,是一种松散的临时性的劳务关系,原告完成劳动,获得报酬,一旦工作完成,双方关系即告终止,故被告吴川公司关于本案应属劳动仲裁前置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虽然在被告方拟好的协商解决书上签名,但该解决书只有原告单方签名,且内容明显限制了原告的权利,显失公平,故被告认为本案已经调解终结的观点,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阎某经本院公告送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作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第、第126条、第131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原告谢某某的医疗费4208.8元(50元+2158.8元+2000元)、住宿费685元、交通费213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略)元、误工费14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略).9元、护理费579元、伤残评定费300元,共计(略).2元。由原告谢某某自负(略).82元,由被告阎某赔偿(略).38元。扣除被告方已支付的营养费(略)元,实际还应赔偿款为(略).38元。被告阎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略).38元给原告谢某某。二、被告吴川公司、肯通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相互间又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3616元,由原告负担361.6元,被告阎某负担3254.4元;被告吴川公司、肯通公司对被告阎某负担的3254.4元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原审被告吴川公司和肯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被告阎某雇佣多人为其施工,其性质符合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因此,本案争议性质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阎某属“松散的临时性劳务关系”,直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受理本案并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二、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吴川公司及时将被上诉人送至当地最好的医院治疗,在被上诉人身体已基本康复的前提下,其本人提出出院要求,在征得医院主治医师同意后,被上诉人正式办理出院手续。之后,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协商解决书》,支付了(略)元给被上诉人。该《协商解决书》并无违反法律有关强行性规定,又不存在强迫被上诉人和限制被上诉人权利的情形,且双方早已履行完毕,因而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原审认为该协议限制了被上诉人的权利,是混淆了限制被上诉人权利和被上诉人自愿放弃权利两个不同的概念,显然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谢某某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28日,上诉人肯通公司将其厂区内地下电缆铺设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吴川公司施工,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同年3月1日,吴川公司又将上述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转包给原审被告阎某,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书》。阎某承包后,临时雇请被上诉人谢某某为工程的水沟安装模板。2000年4月2日下午1时左右,被上诉人正在水沟内安装模板时,沟沿的墙体突然倒塌,把被上诉人压伤。随后,被上诉人被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做了右肾切除术和肝破裂修补术。被上诉人在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花去医疗费(略)元,该款已由上诉人支付。后双方因被上诉人的医疗费问题发生意见,在被上诉人的要求下,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同意被上诉人在4月20日出院,并转回家乡继续治疗。2000年4月22日,被上诉人的弟弟在上诉人拟好的《协商解决书》签名,并收取了对方给付的(略)元营养费和疗养费。被上诉人回到家乡江西省龙某县医院住院治疗12天,做了开放复位固定手术。2000年7月4日,惠阳市公安局对被上诉人的伤势进行了法医鉴定,结果为六级伤残。当天,被上诉人以损害赔偿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略)元。原审庭审时,被上诉人变更赔偿损失额为(略).56元(包含已收取对方的(略)元)。上诉人吴川公司、肯通公司认为本案双方已协商解决,被上诉人自愿出院并签订了协商解决书,不同意再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原审被告阎某经原审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另查明,被上诉人谢某某家庭的基本情况为:父亲谢某林,X年X月X日出生;母亲刘明凤,X年X月X日出生;妻子何伟娣X年X月X日出生;女儿谢某,X年X月X日出生;儿子谢某,X年X月X日出生。谢某某共有兄弟4人。

还查明,在被上诉人提供的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证据中,惠州市门诊的医疗费为50元,龙某医院的医疗费为2158.8元,龙某医院拆除固定骨折手术费用为2000元,住宿费为685元,交通费为2131.5元。被上诉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具体为:父亲谢某林扶养费为6000元(10年×2400元÷4),母亲刘明凤扶养费为8400元(14年×2400元÷4),女儿谢某扶养费为7200元(6年×2400元÷2),儿子谢某扶养费为8400元(7年×2400元÷2)。被上诉人误工费从住院日起至伤残鉴定之日止共90天,计款1413元(90天×1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30天×3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略).90元(7054.09元×20年×50%)、护理费579元(19.3元×30天)。伤残评定费300元。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谢某某是原审被告阎某临时雇请安装水沟模板的,其双方是一种临时性的雇佣劳务关系,且阎某又不属领有个体营业执照的个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和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劳动工伤争议纠纷,而是属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吴川公司和肯通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将本案定性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正确的,所作出的判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因受到人身损害所遭致的损失除去其在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的医疗费外,仍然高某(略).2元,这与被上诉人正处于医疗阶段情况下与上诉人达成的《协商解决书》所约定的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赔偿费(略)元差距十分悬殊,这对被上诉人是明显不公的;更主要的是,当时被上诉人的治疗尚未终结,未就其损伤进行评残,连大概的损失是多少都不知道,在此情况下作出的《协商解决书》明显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原审不予认定该《协商解决书》的效力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该《协商解决书》合法有效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3616元由上诉人吴川公司和肯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曾日贵

审判员饶来新

代理审判员陈晓文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戴智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