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蔡某甲与蔡某乙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0-06-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安经枫初字第108号

潮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安经枫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潮州市湘桥区人,现住(略)。

诉讼代理人陈声江,潮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潮州市枫溪区人,现住(略)。

诉讼代理人苏文维,潮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甲诉被告蔡某乙购销瓷器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年六月五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原告方到庭依时参加,完成了庭前交换证据,被告方无正当理由没有参加。本院于二○○○年六月七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声江,被告蔡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苏文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甲诉称:被告于一九九六年起多次向原告购买美术瓷器,截至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结算,被告结欠原告瓷器货款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经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分三次共付还六千元,现尚欠三万元,经催讨无效,请求判令被告付还拖欠货款并偿付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案。

原告蔡某甲对上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由被告制表的结算单一份。

被告蔡某乙答辩称:被告没欠原告的货款,是原告欠我的货款。

另外,被告还反诉称: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初,被告与原告有生意往来,原告多次向被告购买白地瓷,买来买去,至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结算,原告结欠被告白地瓷款三万六千元,后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三日付还一千元,九月二十五日付还三千元,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五日再付还三千元,阿辉代还一千元,共四千元,现尚欠二万九千元,请求法庭判令原告付还二万九千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为其辩解及反诉在举证期限内所提供的证据有: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的结算单复印件一份。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初,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白地瓷,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结算,被告结欠原告白地瓷款三万六千元,并立据交原告存执,尔后分三次共付还六千元,尚欠三万元,现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付还三万元的诉讼及证据复印件后,反诉本人倒欠其货款二万九千元,理由不成立。

原告针对被告反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的结算单:证人蔡某丙、蔡某丁的证言;原告诉讼代理人对知情人詹文辉的调查笔录;开庭前三天,还申请要求证人蔡某丙、蔡某丁、蔡某戊出庭作证。

经过开庭质证,当事人对如下证据和事实均无异议;

一、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结算单这一份证据无异议。

二、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初,原、被告之间发生瓷器购销业务这一事实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

在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对相对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有如下异议;

一、被告对相对方的异议:

1.被告对原告方诉称被告方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三万元有异议,认为是原告方拖欠被告方二万九千元。

2.被告对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蔡某丙、蔡某丁、蔡某戊证实原告没有向被告及他人购买白地瓷,以及被告结欠原告白地瓷款三万多元有立据交原告存执的证言,认为此三证人是原告的邻居、亲戚、关系上,证实片面,不事实。

3.被告对原告方提供的潮安县律师事务所李潮揭、陈声江律师向枫溪区詹厝管理区知情人詹文辉的调查取证的,证实被告结欠詹文辉瓷器款,还结欠原告白地瓷款,詹文辉也有欠原告的白地瓷款,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五日,被告付还詹文辉一千元及原告的货款时,由原告向被告收取,其一千元抵还詹文辉欠原告的货款的笔录有异议,提出不认识詹文辉。

二、原告对相对方的异议:

1.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的结算单复印件有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原件,且该证据的来源是被告从原告起诉被告欠款而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的影印来的,不能作为证据。

2.原告对被告反诉其拖欠货款二万九千元的陈述有异议,认为是被告拖欠其货款人民币三万元。

此外,本案受理后,先由审判员梁成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经审理发现案件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标的为二万八千五百元及经济损失,五月三十一日开庭时变更为三万元及经济损失。被告对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表示不需要给予答辩及举证期间。

依据当事人所确认的证据和事实以及争议的证据和事实,结合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于一九九六年起至一九九八年初双方有购销瓷器的业务往来,并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结算,由被告蔡某乙写下“述群兄结欠白地瓷(略)元(叁万陆仟元正)制表蔡某98.4.22日结算止”的结算单,该结算单现在原告处,这是双方确认的事实,该结欠款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三日付还一千元,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付还二千元,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五日付还三千元共六千元,并由被告在该结算单上写明“先付1000元,壹仟元98.6.1398.9.25日付2000元正99.2.15日,付3000(辉1000)”。这又是双方所确认是事实。然而,到底是谁结欠谁的货款,谁付还谁的货款,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的确,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这份结算单,没能充分地证明被告结欠原告白地瓷三万六千元,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原告方律师调查詹文辉的笔录,明确证实了被告结欠原告的货款,且在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五日付还原告三千元时,付还了詹文辉一千元,也即是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证据中的“99.2.15,付3000(辉1000)”,被告在当庭质证该笔录时,虽表示不认识詹文辉,但又提不出证据推翻该份笔录,且查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的开庭笔录中被告方的陈述,被告是认识詹文辉的。在此,詹文辉这一份笔录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且又经原告方律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詹文辉调查取证的,证据来源合法,因此本院予以认定有效。这就印证了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被告结欠原告白地瓷款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的事实。此外,证人蔡某丙、蔡某戊、蔡某丁当庭出庭作证,证实原告是白地瓷生产者,从未向被告及他人购买过白地瓷,且蔡某丁也清楚地证明被告欠原告三万多元有写结欠条在原告处,经被告方律师及本庭的询问质证,就是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被告所立的结算单。被告虽对三位证人的证实有异议,认为三位证人是原告的邻居、亲戚、关系人,证实片面,不事实,但又提不出证据推翻,且三位证人的证实基本一致,互相印证,比较客观。因此,本院认定蔡某丁、蔡某丙、蔡某戊等三证人的证实有效。这样,三证人对被告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的事实进一步佐证。据此,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至于被告反诉原告拖欠其货款人民币二万九千元的陈述,一无证据原件,二无其他旁证印证,且上述事实也充分证明是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因此,本案被告反诉称原告欠其二万九千元,缺乏事实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七)赔偿损失”。原、被告之间购销瓷器已经结算,形成债务,被告应当清偿。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付还拖欠货款并偿付利息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方的反驳反诉均无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败诉的后果,因此,被告反驳称不欠原告三万元,反驳无效,反诉原告欠其二万九千元,反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尚欠原告瓷器货款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偿付该款的利息损失(其中二万八千五百元自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计,一千五百元自二○○○年六月一日起计,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被告对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二千三百八十元,由被告负担,其中原告预交的一千二百一十元由原告代为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汉杰

审判员梁成怒

代理审判员吴芳

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麦少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