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邹某某诉赵某甲、吴某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某,男,生于1956年3月8日,汉族,不识字,住(略),农民。

被告赵某甲,男,生于1968年3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某海,南郑县红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女,生于1969年8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系赵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生于1940年3月12日,汉族,大学文化,住(略),退休教师,系赵某甲之叔。

邹某某诉赵某甲、吴某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刚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元月22日上午9时许,原告途径被告家时被被告家的狗咬伤左腿胫部,经治疗,花费医疗费1374.72元及部分交通费,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误工等损失共计9950元。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赵某甲、吴某某赔偿邹某某医疗、误工等损失共计1200元(限调解书送达之日付清),其余损失由邹某某自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赵某甲、吴某某承担100元,由邹某某承担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刚毅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