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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北京华夏纵横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华夏纵横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委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华夏纵横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为由起诉被告北京华夏纵横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应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华夏纵横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为前提。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王某某起诉所依据的物流合同并非王某某与被告北京华夏纵横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而是由北京吉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裁定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康晨黎

二○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宋爱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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