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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庆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1-07-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江中法民初字第116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江中法民初字第X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国籍,现住(略)。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略)卑诗省高等法院对陈某某与陈某庆离婚一案于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第(略)号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判决陈某某与陈某庆离婚,该判决自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略)卑诗省高等法院对上述案件所作出的第(略)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略)卑诗省高等法院第(略)号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林其俊

审判员陈某强

代理审判员曹富荣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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