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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0年3月31日向王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姬某某诉称,王某某于2009年6月9日借姬某某x元现金,并承诺一个月内支付本金及利息。到期后王某某拒不还款。现起诉来院要求王某某偿还本金并承担诉讼费用,自愿放弃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未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9日王某某借了姬某某x元,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后经姬某某多次催要王某某未偿还欠款。

以上事实有姬某某所出具的借条为证。

经本院综合审查,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某借姬某某x元现金未还属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姬某某要求王某某偿还借款x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某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姬某某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平

审判员葛丽

审判员李某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赵信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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