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V26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262號
(原土地審裁處條例第IV部收回管有申請2006年第495號)
申請人李某
對
答辯人林漢基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1月10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案涉案物業為九龍青山道387A號7樓(“該住宅”),業主為申請人李某,答辯人林漢基租住該住宅內的中間房,月租600元,但雙方並沒有定立書面租約。
2.2006年3月10日李某入稟土地審裁處以過渡性終止通知書屆滿為理由,申請收回林漢基租住的中間房。
3.林漢基沒有就李某的入稟申請回應。2006年5月15日,土地審裁成員盧偉光應李某的申請,在林漢基缺席聆訊下,批准李某收回該住宅中間房,並在2006年5月18日發出收樓令。
4.2006年6月26日,執達主任執行收樓令狀,並將該住宅中間房的管有權交回給李某。
5.2006年6月27日林漢基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解封令。在其誓章,林漢基指自己是精神科病人,“封房”令他不能入睡。林漢基亦列出一些令人不明所以的事件,支持其申請。
6.2006年7月12日,盧審裁成員拒絕林漢基的申請。盧審裁成員在判決理由書列出林漢基陳述時提出的兩項事件:
“3.答辯人聲稱因為申請人已收回處所,他沒有辦法進入該樓,祇好繼續‘在屋企門口瞓’。
4.答辯人指申請人的‘老婆’離奇失踪,並要求呈堂一張報紙剪報(據稱是2006年7月1日的大公報),標題為‘女死者譚瑤素婚紗照’。答辯人指這個女死者—屯門水庫懷疑兇案的受害人,是申請人的‘老婆’。答辯人確認已就此事報案。申請人完全否認這些指控。”
7.林漢基不服盧審裁成員的決定,現上訴要求本庭推反該決定。
8.在其上訴通知書,林漢基有以下陳述:
“此不是普通封屋令案件,有以前給法庭文件為根據,而動蕩社會發展事案,有警察電腦檔案為根據。請詳閱給法援處文件,因我有腦病在身而案情嚴重,寫得不多。”
9.林漢基亦重申文報在2006年7月1日刊登在屯門水庫發現的女死者為某人的妻子,並將該女死者的結婚照呈上法庭。林漢基向本庭表示有其他論據,但不便向法庭披露。
10.本庭已考慮過林漢基的申請。他的申請完全沒有理由支持。他列出的理由是合理正常的審裁機構都不能理解的;或許是因其腦病造成。
11.本庭駁回林漢基的上訴,但不作任何訟費頒令。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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