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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吴某甲、黄某某、官某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0-11-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雷法民初字第687号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雷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五十岁,无业,住(略)。

被告吴某甲,又名吴某友,男,四十六岁,汉族,广东省湛江市港务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女,三十五岁,汉族,待业,系吴某甲之妻子。

委托代理人陈某花,广东雷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三十二岁,汉族,司机,住(略)。

被告官某某,女,三十二岁,汉族,雷州市X镇X村人,农民,系死者吴某二之妻子。

被告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吴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吴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吴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吴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的法定代理人官某某,系被告的子女,均住雷州市X镇X村。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三十九岁,广东省雷州市火炬农场干部,住(略)。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甲、黄某某、官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年十月九日召集各方某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并于二○○○年十月九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告吴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方某某、陈某花,被告官某某并作为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乘坐被告官某某丈夫吴某二两轮摩托车从雷州市X路X路时,与被告黄某某驾驶吴某甲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二当场死亡,原告受重伤,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黄某某负次要责任,死者吴某二负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经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略)元,因车事故造成原告腿膝部截肢,需装叉截动手术多次,计费(略)元。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应给伤残补助费(略).62元,而被告拒不给付原告上述费用,故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款(略).62元。

原告陈某某对其陈某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雷州市交警大队、湛江市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雷州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书,事故经济赔偿建议书。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解放军第一九六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现金结算收据。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证明书。

被告黄某某不作答辩。

被告吴某甲辩称,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书认定我雇的司机黄某某负次要责任,是偏袒吴某二的。吴某二本人没有驾驶证,又是驾驶无牌的两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为黄某某在此事故中不应负责任,吴某二应负全部责任。还认为原告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略)元是不合理的。按责任黄某某应承担4628.70元,我负连带责任。对伙食补助、误工、护理费6300元,认为原告要求过高,应为4530元,黄某某应承担1359元,我应负连带责任。原告认为应赔偿其残疾用具费(略)元,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赔偿。法医鉴定原告为二级伤残认为评残鉴定过高,要求重新鉴定。其残疾生活补助费(略).62元只能等重新鉴定伤残级别后再按责任承担。事后,我把原告送医院救治,先垫付救护车运费700元,医药费(略)元,并由交警部门拍卖车辆得款(略)元作为抵押金。

被告吴某甲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官某某方某称,被告黄某某开车速度快,与吴某二开车相撞,黄某某故意压死人,难道摩托车就负主要责任,故责任应由黄某某负责,请求调查清楚才判决。

被告官某某方某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二十时五十分许,被告黄某某驾驶吴某甲的豫(略)号大货车由湛江往徐闻方某行驶,途经207线雷州市X路段与被告官某某的丈夫吴某二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搭载原告陈某某从左边白沙路X路时发生碰撞,造成吴某二当场死亡、陈某某受重伤、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三月九日,事故辖区的雷州市交警大队作出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二驾车从支路X路,不按规定干路车先行,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驾车通过交叉路口,疏忽大意,未能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次要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摩托车乘客陈某某无事故责任。吴某二家属官某某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依法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于同年五月九日经湛江市交警支队作出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为该事故现场勘查清楚,事故原因分析准确,事故责任认定正确,决定维持原事故责任认定,即吴某二负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雷州市交警大队办案同志主持此事故双方某次调解,因双方某在意见分歧,未能达成协议。故交警大队发出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事故发生的当天,原告陈某某被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六医院救治,陈某某入住该院四外科,住院号(略),治疗至二○○○年四月三十日,共计住院63天,医疗费(略)元。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原告陈某某经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证明,双下肢各膝关节髁上平面截肢后,评定二级伤残。建议继续住院治疗三周后处理。原告治疗后,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二○○○年四月二十日,德林义肢娇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证明认为陈某某大腿部截肢,经本公司义肢专家详细检测,其本人适合安装有三种国产普及型大腿假肢:1.合金脆腿膝,价格人民币(略)元;2.合金气压膝,价格人民币(略)元;3.碳纤气压膝,价格人民币(略)元。其本人为双腿截肢,故以上任何类别都需安装两条义肢,假肢正常使用寿命均在十年左右。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该公司证明,陈某某大腿截肢,到本公司安装义肢,安装时间为65天,每天住宿费为25元,共计为1625元,安装期间需陪护人员二名,护理费按每人每天16元计款1080元。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建议书。

原告追究被告赔偿无果后,遂于二○○○年九月七日提诉本院,请求判令上被告共同赔偿。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承认收到交警部门转被告吴某甲共付给(略)元。吴某甲也就此承认同意承担事故应负连带责任。而被告官某某以其夫吴某二不负事故主要责任提出申请复议,经上级交警部门作出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原鉴定。被告黄某某驾驶肇事车,虽被告吴某甲在答辩中要求对鉴定为二级伤残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在庭审之后吴某甲用书面申请不需要再作鉴定,并至今也未对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而承担连带赔偿提出申请复议或要求本院重新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应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参照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比照当时对此类交通事故赔偿各项计算标准处理为宜。被告黄某某是本案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人,且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提出异议,故依法应按规定赔偿原告的合理医疗费和相应的各项补偿,支付原告的伤残补偿金和原告为此纠纷的其他经济损失。被告吴某甲是豫(略)号大货车的所有权人,故依法应对该肇事车责任经济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吴某二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又在后搭客,违反道路交通有关规定,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虽吴某二当场死亡,但原告追究其法定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有理有据的,依法应予支持。但索赔及支付的各项款额应按广东省公安厅公通字(1999)X号文通知规定。据此,原告住院治疗应按80天护理费、误工费分别以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5811.43元计算每天16天,前期住院按30天由三人护理费计1440元,后期按50天为二人护理费计1600元,误工费计1280元,伙食补助费以一般地区每人每天30元计24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以年人平均生活费7054.09元按20年减少10%计(略).62元,残疾用具费按德林义肢娇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及医院证明,可适合装有国产普及型大腿假肢合金脆腿膝每条义肢价格(略)元,两条义肢价格计(略)元,每10年更换一次,至七十岁止需要四次计费用(略)元。上述各项费用合共(略).62元,由被告各方某责承担上述损害赔偿。吴某二负事故赔偿责任70%,由继承人被告官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承担赔偿款(略).33元,但限于被告在继承死者吴某二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被告黄某某承担赔偿责任30%应赔偿款(略).28元,吴某甲应负该赔偿款的连带责任。被告吴某甲在事故中给原告已垫付医疗费(略)元,应予以冲减。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官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应赔偿原告陈某某(略).33元(其中医疗费(略).3元,误工费896元,护理费2128元、伙食补助费168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略).54元,残疾用具费(略).5元)。限于被告在继承死者吴某二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天内付清。

二、被告黄某某应赔偿原告陈某某(略).28元(其中医疗费4628.7元,误工费384元,护理费912元,伙食补助费72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略).08元,残疾用具费(略).5元)。冲减被告吴某甲已垫付(略)元,实欠(略).28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天内付清。

被告吴某甲对被告黄某某赔付原告陈某某的(略).28元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100元,被告官某某负担200元。(原告预交受理费不予退回,被告应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某水

审判员陈某美

审判员廖玉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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