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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农机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农机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文顺,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农机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至1996年王某某在农机公司任业务经理,2007年王某某曾起诉农机公司欠其集资款及其他款项共计x元,经庭审查明农机公司账面显示欠王某某x元,2007年11月20日,原审法院作出(2007)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均认为与对方还有其他账目没有结清,双方均可在账目算清后另行主张权利。根据已查明的部分事实,判决农机公司偿还王某某x元,该判决现已生效。农机公司要求王某某偿还欠款x元,在庭审中王某某对农机公司提交的13张单据中的12张是其签字无异议,以该12张单据公司已入账,不欠公司款为由抗辨,农机公司主张该12张单据公司未入账处理。在诉讼中双方共同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农机公司提交的12张单据是否入账处理进行了鉴定。2009年4月20日濮阳市中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濮中司鉴字(2009)第X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果为:1、对农机公司提交的12张单据x元未入公司账,鉴定9张金额为8749元;其余3张单据x元证据不够确切未予确认。2、农机公司与王某某存在债务债权关系,农机公司欠王某某x.98元。

原审法院认为,农机公司、王某某双方共同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农机公司提交的12张单据是否入账处理和农机公司、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数额进行了鉴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算账结果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法院予以认定。依据该鉴定结果,农机公司所举证据中未入账的9张单据金额为8749元,故法院认定王某某欠农机公司8749元的事实。农机公司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对于王某某辨称农机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因农机公司、王某某之间的账目未结清,在2007年王某某起诉农机公司的诉讼中,农机公司曾主张抵销,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1、王某某支付农机公司8749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2、驳回农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755元,由农机公司负担705元,由王某某负担50元。

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依据濮阳市中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濮中司鉴字(2009)第X号司法鉴定结果来判决本案,明显缺乏依据。理由是其对该鉴定部门的算账结果并不认可。该鉴定显示农机公司的帐面余额为,农机公司欠王某某x.89元,而农机公司在另一案件中所提供的证据却是欠王某某x元,有改帐之嫌。原审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濮阳市华龙区农机公司的帐目进行鉴定,鉴定费5000元,双方各预交2500元,因农机公司起诉我x元,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比例分担。故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

农机公司辨称,自己没有篡改账目,而且账目上所显示的x.98元,是在原审中通过司法鉴定得出的结果。司法鉴定中的12张单据均有王某某的签名,王某某也认可。

本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1日农机公司与王某某共同委托濮阳市中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农机公司的帐目进行鉴定,鉴定费5000元,双方各预交2500元。其他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农机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共同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农机公司提交的12张单据是否入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12张单据未入公司账目,认定9张欠据由王某某支付农机公司8749元。上诉人王某某怀疑农机公司有改帐之嫌,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鉴定结论,农机公司欠王某某x元,王某某已向法院主张x元,下欠1000元,为了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应在王某某欠农机公司8749元中扣除。双方各预交2500元鉴定费,共计5000元,应依法按比例分担。王某某应负担1146元,农机公司应负担3854元。依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王某某应支付农机公司6395元[8749-1000-(2500-1146)]故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王某某支付濮阳市华龙区农机公司639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道芹

代理审判员王某峰

代理审判员李瑞玲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姚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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