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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系西安铁路局略阳工务段职工。

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2007)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李某乙与李某甲离婚;由李某乙每月付给李某甲子女抚养费400元至李某独立生活止;李某乙另付给李某甲治病及李某入户经济帮助费x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李某乙每月应付给李某甲的子女抚养费400元均按时自动履行。但李某乙拒绝支付李某甲治病及李某入户经济帮助费x元。2007年10月10日李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我院通过李某乙所在单位财务科从李某乙每月工资中扣留提取400元,计划在2010年2月可扣够应执行款额。2008年2月28日我院作出裁定:终结本院(2007)南法执字第x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08年8月6日已从李某乙收入中扣留提取工资2400.00元。但李某乙自2008年5月又拒绝支付李某抚养费每月400元。故我院又于2008年7月15日重新给李某乙所在单位财务科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从李某乙每月工资收入中扣留800元,直至扣够为止。2009年1月21日、7月31日及2010年2月1日分别从李某乙工资收入中扣留提取4800.00元,现共执行款x.00元,按判决李某共已实际付给李某甲9600.00元经济帮助费,尚欠400元,已实际支付给李某抚养费7200元,即已付至2009年12月份。其余应付款尚需李某乙所在单位财务科每半年扣留提取一次,才能履行,按判决所支付给李某的抚养费应截止2012年2月(应为2011年12月,但李某乙拒付后延期2月)。故本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南法执字第x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扣留足额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戚晓军

审判员:吴晓红

审判员:房玉明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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