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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吴某某、红旗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

原告王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红,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博雅,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被告红旗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吴某某、红旗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樊静馨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樊雪、亓蕾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华,被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红、石博雅,被告吴某某、被告红旗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诉称:二原告共同创作了《企业文化教程》(以下简称《教程》)一书,由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于2006年10月出版发行。该书系不可分割作品,是企业文化咨询界相关人员及MBA学员重要的读本。2009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宋某某、吴某某共同所著的《企业文化自主建设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涉案图书)一书中抄袭了《教程》一书的部分内容,抄袭字数达x字,占涉案图书的10%。被告红旗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故诉请法院判令:1、三被告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2、被告宋某某、吴某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律师费1.5万元;3、被告宋某某、吴某某在《法制日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被告宋某某辩称:被告宋某某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原告认为涉案图书构成抄袭的内容系由被告吴某某撰写,并非被告宋某某创作。2007年2月,被告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曾签订《协议书》,约定涉案图书由被告二人共同编著。虽然《协议书》约定被告吴某某放弃涉案图书的署名权和版权,但吴某某仍需对其撰写的内容承担责任。其次,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教程》一书,其前言部分已经写明该书上篇6章由原告李某某执笔,其余中篇、下篇12章由原告王某某执笔。对此,被告宋某某认可上篇6章系李某某创作,但中篇、下篇12章署名王某某创作的部分,实际创作者是被告吴某某与案外人许志文。现原告王某某针对涉案图书主张权利的内容,正是被告吴某某创作完成的内容,故原告王某某对该部分内容无权主张权利。第三,在原告王某某主张权利的内容中,有一部分系来自于公有领域,非原告王某某独立创作,原告王某某亦无权主张权利。

被告吴某某辩称:被告吴某某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按照二被告的约定,涉案图书版权归属于被告宋某某,被告吴某某对涉案图书不享有著作权。被告吴某某系按照被告宋某某确认的提纲撰写20万字的手稿,双方并未约定被告吴某某应对撰写的稿件内容负责。而且,被告吴某某未参与涉案图书的出版行为。故吴某某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被告吴某某曾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1月在中国文化研究会企业文化专业委员会任职,当时原告王某某是该单位的负责人。被告吴某某当时是项目一部的部长,主要工作是负责咨询项目的塑造工作。2006年5月份左右,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吴某某参照原告李某某编写的《企业文化概论》(以下简称《概论》)撰写《教程》一书。在实际的撰写过程中,《教程》一书第1-5章由被告吴某某参考《概论》进行修改和调整,第6章由原告李某某执笔。在《教程》一书前言部分,原告李某某明确提到前6章是由其进行执笔,其余12章由原告王某某执笔。但其余12章并非由原告王某某创作,实际创作分工是第12、13、14、18章内容由案外人许志文撰写,第7、8、9、10、11、15、16、17章内容由被告吴某某撰写,《教程》全书的统稿工作亦是由被告吴某某完成。由于原告王某某当时是被告吴某某单位领导,所以《教程》创作完成后,被告吴某某并未就《教程》一书的著作权、稿酬等事宜与原告王某某进行约定。而原告王某某仅在《教程》一书的后记中对实际创作人员吴某某和许志文的工作提出感谢。故《教程》一书中原告李某某主张权利的部分,被告吴某某亦参与修改,该部分应作为两人合作的不可分割作品,被告吴某某有权使用。而《教程》一书中原告王某某主张权利的部分,并非其亲自创作完成,原告王某某不享有著作权。第三,在二原告提交的比对表中,有部分内容来自于公有领域,二原告无权主张权利。

被告红旗出版社辩称:按照被告宋某某与被告红旗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若涉案图书发生侵权行为,应由被告宋某某承担责任,故被告红旗出版社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图书共印刷6000册,原告主张图书出版2万册,并按照50%的利润进行计算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二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1、《教程》一书。拟证明二原告是该书的著作权人。

2、涉案图书及该图书与《教程》一书的比对表。拟证明涉案图书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二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告红旗出版社予以出版。

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拟证明二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

4、律师费发票。拟证明二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

5、北京兰道尔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查询信息。拟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其不能在2007年开展经营活动,故兰道尔网站中刊登的许志文是《教程》一书的著作权人是虚假信息。

6、中国文化研究会企业文化专业委员会与被告宋某某的《试用期聘用协议》。拟证明原告王某某是该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宋某某有机会接触原告的作品。

7、原告李某某的部分创作手稿。拟证明原告李某某是《教程》一书的著作权人之一。

8、《教程》一书的手稿(该稿系打印稿)。拟证明此作品系二原告独立创作完成。

9、原告李某某所著的《概论》一书及比对材料。拟证明涉案图书部分内容来自于该书,同时证明原告李某某有权主张权利。

10、2003年12月出版的《企业文化》杂志第12期。拟证明原告所作《教程》一书和涉案图书的比对表中,第2-3页中有部分内容不再主张权利。同时,拟证明被告吴某某认为《教程》一书该部分内容系其创作的答辩意见是虚假的。

11、《教程》一书的《图书出版合同》,拟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针对上述证据,被告宋某某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认可原告李某某是《教程》一书的著作权人,但不认可原告王某某是该书的著作权人。对证据2,对比表中两本图书相同的部分均系被告吴某某撰写,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证据5,系网上打印件,故真实性不予认可。兰道尔公司的注册信息与其网上发布的信息无直接关系,故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但被告宋某某当时是在市场部任职,非写作工作人员,无机会接触原告的作品,故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7,被告宋某某从未接触过原告李某某的手稿,故对真实性无法判定。对证据8,因该稿件系打印稿,非手稿,故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9,原告主张权利的是《教程》一书,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0,不认为其能证明被告吴某某答辩意见系虚假的。对证据11,真实性认可,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图书印数,故其不能作为原告计算实际损失的依据。

针对上述证据,被告吴某某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2、3、4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比对表中相同的部分系来自于第三方。对证据7,认可原告李某某对《教程》一书所享有的著作权。但由于《教程》一书系被告吴某某在《概论》一书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和加工,故《教程》前六章应为被告吴某某与原告李某某的合作作品,被告吴某某有权使用相关内容。对证据8,不认可是原告的最终手稿。对证据9,认可原告李某某是《概论》一书的著作权人,但原告主张权利的是《教程》一书,《概论》一书并没有公开出版,是内部学习材料,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其他质证意见与被告宋某某一致。

针对上述证据,被告红旗出版社的质证意见与被告宋某某一致。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宋某某提供以下证据:

12、《协议书》。拟证明涉案图书系被告宋某某和被告吴某某的合作作品。

13、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主张权利的内容为被告吴某某执笔,被告吴某某通过邮件将其负责编写的内容发给被告宋某某。

14、被告吴某某创作的内容与《教程》一书的比对表。拟证明内容相同部分字数为x字。

15、《图书出版合同》。拟证明合同双方约定的报酬为70元/千字。

16、《图书印制合同书》。拟证明涉案图书共印刷6000册。

17、谈话录音。拟证明《教程》一书由被告吴某某和案外人许志文享有著作权,原告王某某不享有著作权。

18、《教程》与涉案图书的比对材料以及《教育调查材料的收集》一文。拟证明两者相同内容中,一部分系被告吴某某创作,剩余部分内容来自于公有领域,原告无权主张权利。

针对上述证据,二原告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但认为该份证据证明了被告宋某某和被告吴某某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对证据13的真实性认可,但原告出示的证据5显示兰道尔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故其不可能在2007年开展经营活动及发布相关信息。另该公证书不能证明原告抄袭他人作品。对证据14,不认可该份证据的内容。对证据15、16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实际的印数及销售数量。对证据17,因无法确认录音中对方的身份,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18,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所比对的作品与涉案作品完全不同。

针对上述证据,被告吴某某和被告红旗出版社均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为支持其答辩意见,被告吴某某提交以下证据:

19、创作手稿。拟证明被告吴某某对该内容享有著作权,原告王某某无权就该部分内容主张权利。

20、被告吴某某自己发给自己的电子邮件。拟证明原告主张权利的内容是由被告吴某某创作完成。

21、《企业文化策略研讨营营员手册》。拟证明《教程》和涉案图书都是参考此手册,原告主张权利的部分内容亦系来源于该份证据。

22、工作日记、会议记录。拟证明原告主张权利的内容是由被告吴某某创作完成。

23、《新兴集团企业文化塑造工程调查问卷》。拟证明调查问卷是由被告吴某某创作完成,原告主张权利的部分内容同该份证据一致。

针对上述证据,二原告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9,认为被告吴某某不能证明是基于独创性完成的手稿,亦不能证明是在2007年之前完成的手稿,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20,真实性认可。因被告吴某某参与《教程》一书的辅助编辑工作,故原告王某某会把文章的电子稿件交给被告吴某某进行编辑。但被告吴某某只是对文章进行了编辑和修改,不能证明是被告吴某某创作完成了《教程》一书。对证据21,其非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证据,故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22、2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针对上述证据,被告宋某某和被告红旗出版社均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为支持其答辩意见,被告红旗出版社提交以下证据:

24、图书出版合同。拟证明被告红旗出版社应按照合同约定免责。

25、图书印制合同。拟证明涉案图书的印制情况。

26、任务通知单。证明目的同上。

27、北京华夏新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拟证明涉案图书的获利情况。

针对上述证据,二原告认可其真实性,但不认可涉案图书的印数。

针对上述证据,被告宋某某和被告吴某某均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经过对证据的审查,结合双方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鉴于当事人出示了证据1-16、18-20、22、24—27的原件,以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5是对证据13中兰道尔网站上刊登信息的反证,结合两份证据,本院认为不能仅以兰道尔公司网站上刊登的信息否认二原告对《教程》一书的著作权,故本院对证据5和证据13的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对证据6,该份聘用协议签订时,《教程》一书已经公开出版,故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8,由于稿件系电子打印稿,仅凭该份证据无法证明二原告创作完成了《教程》一书,故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证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9,经比对,涉案图书中有部分内容与《概论》一书一致,该书印刷时间早于《教程》一书,故本院认可原告李某某对此部分相同内容享有著作权。对证据19,该份证据中有关创作提纲部分,仅能证明被告吴某某的创作思路,不能证明《教程》一书的表达系其独立创作。且经本院比对,该份证据中有创作内容的手稿与涉案图书相关章节的内容完全一致,与《教程》一书并不完全一致。即使有部分内容与《教程》一书一致,但该部分内容非原告主张权利的内容,且被告吴某某不能证明该份证据形成于《教程》一书出版之前,故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20,系被告吴某某自己发给自己的电子邮件,不能证明被告吴某某将该邮件中的材料交付于二原告,故不能直接证明其是《教程》一书的著作权人。对证据21,原告无证据证明该份证据系虚假证据,结合证据形式,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本院比对,原告主张权利的内容中有部分内容系来自于该份证据,故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2,该份证据记载的内容与《教程》一书的表达内容并不一致,故无法证明被告吴某某是《教程》一书的著作权人。对证据23,原告无证据证明该份证据系伪造,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17,作为证人证言,案外人许志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且录音中不能确认其身份,该份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的相关要求,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本院均不予确认。对于其他证据,本院将综合进行认证。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原告王某某与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原告王某某将《教程》一书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图书署名作者是原告王某某和原告李某某;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按照图书定价×7%版税率×印数的方式向原告王某某支付报酬,以2000册书款顶稿酬,多退少补,六折售书。

2006年10月,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出版《教程》一书。该书署名作者是原告王某某和李某某。该书前言部分载明“上篇6章由李某某执笔,其余中、下篇12章由王某某执笔。全书统稿、编辑均由王某某负责”。后记部分载有“《教程》系由《概论》演化而来……《教程》的付梓还得到了许志文、吴某某……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2007年2月,被告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涉案图书由两人共同编著,该书成稿后,书的署名权和版权只属于被告宋某某,被告吴某某自动放弃署名权和版权,并且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以自己的名字或笔名编写类似的著作,也不得与他人合作编写类似的著作或提供本书中已经使用的资料;被告宋某某承担编写涉案图书的费用,按每千字50元的标准支付给被告吴某某;涉案图书出版后,若销售数量超过两万本,则从第两万零一本开始,超出部分被告宋某某按每本零点五元的标准向被告吴某某支付报酬。

2007年3月27日,被告吴某某将其撰写的涉案图书稿件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被告宋某某。经比对,原告主张二被告抄袭的内容中,有部分内容与被告吴某某提供的稿件内容相同。

2007年5月,被告宋某某和被告红旗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被告红旗出版社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使用权;因涉案图书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由被告宋某某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红旗出版社造成的损失;红旗出版社按照每千字70元的标准向宋某某支付报酬。2007年7月,被告红旗出版社与廊坊市百花印刷有限公司签订《图书印制合同书》,约定涉案图书印数为2000册。庭审中,被告红旗出版社与被告宋某某自认涉案图书实际印刷数量为6000册。同月,被告红旗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该书署名作者为被告宋某某,单价48元。经查,涉案图书中有约为x字系抄袭《教程》一书。原告主张权利的内容中有部分系来自于第三方(具体查明情况详见判决后附加的表格)。

另查,中国企业文化研究院曾印刷《概论》一书。该书未公开出版,但依据总序部分的署名显示该书应印刷于1989年,该书署名作者是原告李某某。本院将《概论》一书与《教程》一书进行比对,《教程》一书第12章第2节,第15章第2节中有部分内容系来源于《概论》一书。

再查,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x元,购买图书费96元。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二原告是否享有《教程》一书的著作权,二是涉案图书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三是涉案图书如果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关于二原告是否享有《教程》一书的著作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虽《教程》一书前言部分列明该图书前6章由原告李某某执笔,其余12章由原告王某某执笔,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后12章亦涵盖有原告李某某创作的内容。现二原告主张《教程》一书系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二原告是否享有《教程》一书著作权一节,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教程》一书署名作者系二原告,虽然被告吴某某主张其参与了《教程》一书的创作,但仅凭其提供的创作时间无法确定的创作提纲、手稿及电子邮件,尚不足以证明《教程》一书系其独立创作完成。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二原告是《教程》一书的著作权人。

第二,关于涉案图书是否侵犯了二原告所著《教程》一书的著作权的问题。

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未给著作权人署名、支付报酬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经比对,涉案图书与《教程》一书内容相同的部分,排除来源于第三方的部分内容之外,仍有x字的内容相同,对该部分内容二被告虽称系被告吴某某创作完成,但就此未能给予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确认涉案图书中的该相同部分系来源于《教程》一书,涉案图书构成对二原告就《教程》一书享有著作权中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而且涉案图书对《教程》中该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未署二原告姓名,也构成对二原告署名权、修改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原告王某某已将《教程》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若著作权人将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后,对侵犯该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一般不能要求经济赔偿,但如果该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著作权人仍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原告王某某与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的稿酬是按版税方式支付,故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行为,仍将给二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二原告在本案中有权就上述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公开致歉的民事责任。至于二原告主张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犯一节,由于涉案图书并未歪曲《教程》一书的主要思想或观点,故对二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的问题。

虽然涉案图书署名作者是被告宋某某,但按照被告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签订的合同,被告吴某某实际参与了涉案图书的创作工作,且涉案图书中构成抄袭的内容大部分系被告吴某某提供给被告宋某某,故被告吴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应对涉案图书的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责任。被告吴某某放弃涉案图书著作权的行为,不能成为免除其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由于涉案图书构成对二原告权利的侵犯,故二原告要求涉案图书的出版单位即被告红旗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一节,由于原告的计算方式缺乏依据,且主张赔偿数额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发行数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费用,本院将根据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红旗出版社、宋某某、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权内容的图书《企业文化自主建设操作指南》(x-X-X-X-5)。

二、被告宋某某、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就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李某某、王某某所著《企业文化教程》图书中相关内容,侵害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署名权的行为,公开向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致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性报刊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宋某某、吴某某负担。)

三、被告宋某某、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二千元。

四、驳回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宋某某、吴某某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5元,由原告李某某、王某某共同负担4000元(已交纳),被告宋某某、吴某某共同负担47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樊静馨

代理审判员樊雪

代理审判员亓蕾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静

原告主张权利的内容公开资料名称公开资料出版年限

所谓问卷诊断,就是把要诊断调查的内容设计成问答卷,发放给调查对象作答,然后收集回问卷,进行统计分析,从而得出结论的调查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①适用应范围广。诊断调查的许多内容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②省时省力。这种方法可直接发放问卷给调查对象,不会过多地占用他人和花费自己的时间。③便于统计分析。问卷都有统一的答案供选择,因此统计分析较容易。问卷法也有自己的不足:①缺少与调查对象的亲密接触和指导,答卷内容有限,还可能填写不全,不利于收集详细资料,②问卷质量受调查对象的心理、意愿、水平等的影响比较大,有可能会影响统计分析。

访谈法是调查者对调查对象通过访问谈话的形式获得调查资料的一种方法。访谈法比起问卷法来简便易行、灵活性大,访谈者如果能有效调换情境,就是能够获得更大的信息。缺点是花时间较多,受调查对象影响和制约较大。所收集的资料会带有被访者个人主观因素。此外,访谈者个人的气质、学识、技巧也会影响访谈效果。

调查研究也常常从现有文字材料中寻找有价值的资料,这就是文献法。文献法是一种间接调查的方法。文献法可以分为两种。预先有目的、有计划地收集文献资料,用来验证已有的理论或假设,称为验证性文献。另一种是从大量文献本身出发,通过提炼、分析,从而形成一定的理论观点,称为发展性文献。在实际研究中,常常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文献调查法较之其他方法,它省时省力,也节省经费。文献研究可以不影响与调查有关的人员。特别是发展性研究,观点的形成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小,资料的客观性较强,有较高的信度。文献法的不足是文献本身受原先作者主观因素影响较大,这对区分其客观性增加了难度。文献在保存过程中会遗失,往往不能保留资料的全貌。

资料整理要做的工作主要是汇总、分组、归类,它是对材料的初步分析。资料的整理要求全面、系统、准确。所谓全面,就是要能从各方面反映客观事物的全貌。所谓系统,是指资料有条有理,构成系统。所谓准确,是指资料符合客观事实。资料整理的基本步骤:1.明确资料整理的基本思路,设计好资料汇总表格。在资料整理之前要有一个明确的思路,这个思路的内容包括要用到哪些工具,要分哪几步走,关键是要设计好汇总统计的表格,尤其是数字资料的统计、汇总,可能还需要多张表格,这些都要事先做好。2.对原始资料进行核实。原始资料包括前面用的各种方法收集来的观察资料、访谈资料、会议记录、文献资料、问卷资料等,这些资料在收集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因此,要进行比较、核实,剔除那些不真实的材料,对那些不完善的、影响报告写作的材料,要进行再调查。3.对核定的资料进行归类。所有资料都核定好后。要对资料进行分组归类。4.对归类资料进行汇总或统计。

对资料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定量定性结合分析。1.定性分析。定性分析是对事物本质的分析,是确定事物属性的分析。定性分析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确定事物具有的属性。即确定事物具有哪些特征,以及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形成概念性的认识。二是对事物组成的各要素的认识。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一个系统,这个系统又由子系统及更低一级的子系统构成,对一个事物的分析,要确定其性质,就要确定其各组部分的性质,认清相互关系。三是对事物归类。归类是把相同属性的事物放到一起。在资料的整理中常常按一定的标准确定资料的属性类别。2.定量分析。定量分析是运用统计学原理对资料进行量化处理。定量分析是从量的角度认识事物,因此,要具备一定的统计学知识,主要包括算术平均数、几何平均数、百分数、中位数、众数、极差、平均差、方差、标准差、异众比率、相关系数等方面的知识。3.定量定性相结合分析。对资料的分析既作定量的分析,又作定性的分析,叫做定量定性相结合的分析。一般作资料分析都采用这种方法。此外,对资料的分析还要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作理性分析,常用的逻辑分析方法有矛盾法、求同法、求异法、归纳法、演绎法、比较法等等。

约见访谈对象。为了使访谈能顺利进行,事先要对所确定的访谈对象进行联系,让访谈对象有心理准备,在时间上也好作出安排,以避免被拒绝的尴尬。实施访谈计划。万事开头难,访谈者应从被访者关心和爱听的话题入手,进人正题后要耐心听取被访者的谈话,即使离题也不要贸然打断,而应在恰当的时候引导回正题。访谈要检点自己的言辞。要站在公允的立场。不随便肯定或否定谈话中的问题。访谈者要做好记录,无关的内容可以不记录,有疑问的地方要请被访者指正。结束访谈,应该对被访者表示谢意,要给被访者留下良好印象。访谈有时一次不能完成,或者访谈内容整理之中发现有所欠缺。需要补充,告别时可向被访者做出说明,以期下次访谈的真诚配合。《教育调查材料的收集》2005年8月

研讨着重集思广益、形成共识、决定结论。应尽量避免意见集中某人身上或个人强势裁决的现象。坦诚交换意见,不必妥协,但是绝对禁止攻击、诽谤、口角、暴力等激烈冲突。尽量避免使用投票、平均、划拳等方式决定结论,应以说明、说服、沟通等方式进行研讨。

企业劣势是指现存于企业内部的不具有市场竞争力,甚至反而侵蚀企业体质的思想、设备、技术、人员、销售方式等等。企业劣势有的是为企业自己所明确知悉的不足的事实和条件,有的是企业所不知或为企业所忽视的缺点,但是被市场大众或顾客所重视或需求的部分。

发展理念是企业关于为不断壮大自身,谋求发展的思想观念。创新理念中指企业打破常规,突破现状,敢为人先,敢于挑战未来。谋求新境界的思维定势。

和谐理念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本原则,是指企业确立共同精神和行为规范,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到企业全方位、全过程协调与统一的思想观念。管理理念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下,企业依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对自身的人、财物及其经济活动过程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指挥、激励、协调和控制,并以合理的劳动实现既定的目标的观念。向上管理、向下管理、平行式管理、对客户的管理、对同盟者管理、对竞争者管理、对社会管理、对国家管理。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总合的观点它是企业成员在长期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所形成的,它以一定的传统风尚和习惯等方式积淀下来,并且通过潜移默化熏陶感染的作用,在企业中代代相传与发展。个人修养、诚信理念、义利理念、责任理念、荣誉理念、监督原则、时刻提醒。

企业形象是指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与其内外部公众的交往活动而展现出来的企业整体面貌和基本特征,以及公众对此所产生的印象的所做出的评价。从企业文化理论来看,企业形象是企业文化的外在表现和综合反映。它表现了以企业价值观为核心的企业精神、企业目标和企业宗旨等企业文化诸要素的性质和特点。具体来说,企业文化是企业形象的实质和精髓,而企业形象则是企业文化的外显或表象。企业形象作为企业文化的显示器,起着连接企业文化与内外部公众的纽带作用。公众对于企业形象的看法和评价,实际上也就是对企业文化的评价与检验。企业文化通过对企业形象具体化、外显化,才能够认识和把握企业文化的本质。因此,企业文化建设在企业形象塑造中具有基础性、根本性的作用,而企业形象的塑造与传播,又是企业文化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企业文化策略研讨营营员手册》2006年2月

真诚原则在应用礼仪时,务必诚信无欺,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平等原则:这是礼仪的核心。以礼相待,对任何交往对象必须一视同仁,给予同等的礼遇。宽容原则即在人们交际活动中运用礼仪时,既要严于律已,更要宽以待人。自律原则:这是礼仪的基础和出发点。学习、应用礼仪,最重要的就是要自我要求、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对照、自我反省和自我检点。网址链接//chg.x.x.cn/x.x=x年11月

某公司企业文化塑造工程员工调查问卷内相关内容新兴集团企业文化塑造工程调查问卷200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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