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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机械物资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05-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韶中法经终字第15号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韶中法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机械物资总公司。地址:韶关市南郊二公里。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捷,韶关市浈江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分行。地址:韶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发,该行法律顾问室主任。

上诉人韶关市机械物资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北江区人民法院(1998)韶北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在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已经韶关市武汉区人民法院以(1989)韶武法终审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现在被上诉人就原来的旧债务部分重新起诉,是属于就同一标的进行重复的起诉,法院不应立案受理。上诉人上诉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韶关市北江区人民法院(1998)韶北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共(略)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游海

代理审判员李功庆

代理审判员袁秀云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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