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钢,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渊洲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74.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437.40元,由上诉人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符望
审判员庄龙平
代理审判员赵炜
书记员夏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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