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汉楼,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飞,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经营地址广东省茂名市高山建筑材料市场H区X-X号,身份证号码(略),系茂名市茂南粤富城建材商行经营者。
被告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水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延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某、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外观专利((略)。7)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0元,减半收取为4755元,由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谭海华
代理审判员吕倩雯
代理审判员邱程辉
二00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雷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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