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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时间:1993-06-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

被告人:马某某,男,29岁,甘肃省兰州市人,1993年4月5日被逮捕。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1993年3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X路13号院借住房内吸食毒品时,被来此核查户口的公安人员发现,并当场从其住处查缴海洛因23。3克,鸦片1.6克。

上述事实,有从被告人马某某住处查缴的海洛因、鸦片和兰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为证,马某某亦供认不讳。

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沾染吸毒恶习后,非法购买较大数量的海洛因,满足其吸食需要。马某某存放的海洛因,系从他人处购买,实施了买毒的行为,但不是以贩卖为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他进行了贩卖,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某某存放毒品的行为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据此,该院于1993年6月5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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