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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某某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养老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浦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顾宏杰,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浦某某因养老金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74年,浦某某响应国家号召进入街X组工作,后被陆续调至街道文化站及宣传组工作。1992年前后,浦某某开始病假,直至2000年9月退休。2009年8月13日,浦某某因享受养老金待遇问题向上海市普陀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纠正克扣浦某某十年工龄和应享受的待遇,并纠正虚设的集体企业单位的计发标准和办法。2009年8月1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普人仲(2009)决字第X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申请人(浦某某)的申请事项已超过了《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和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浦某某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依法纠正由虚设集体企业工资标准造成其退休后养老金计发标准的错误;2、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依法纠正由违反养老金规定扣除其7年9个月缴费年限工龄的错误。

原审审理中,经原审法院向上海市普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了解,1998年8月,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为浦某某补缴了1993年1月至1998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09年7月,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为浦某某申请办理了养老金调整,现浦某某的全部工作年限已由16年调整为23年9个月。此外,2000年9月浦某某退休时,社保部门已按事业单位办法向其计发了养老金。

以上事实,由浦某某、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的当庭陈述等为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发生争议的,其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申诉,主张权利救济。本案浦某某于2000年9月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于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其在领取养老金的同时,应当对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及数额及时进行核对,一旦发现权利受到侵害,就应立即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映并进行核实,并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但浦某某却直至2009年8月13日方才就其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向上海市普陀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主张权利,已超过了法定申诉期限,丧失了胜诉权。浦某某诉称,其退休时正在日本治病,退休手续系委托其弟弟代办的,2002年才回国,其直至2009年春节和以前的同事聊天时,才知道养老金计发标准有差异,因此其主张并未超过申诉期限。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浦某某退休时虽在国外治病,无法对其养老金计发标准进行核实,但2002年之后浦某某已回国,其再怠于核实显属不当,故对其上述诉称意见,难予采纳。而且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向上海市普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了解,浦某某2000年9月退休时,其养老金实际已按事业单位办法进行了计发,且全部工作年限现也已由16年调整为23年9个月,因此,浦某某的诉讼请求也缺乏事实依据,故对其请求难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对浦某某要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纠正由虚设集体企业工资标准造成其退休养老金计发标准错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对浦某某要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纠正违法扣除其7年9个月缴费年限工龄错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浦某某负担。

原审判决后,浦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浦某某上诉称,其养老金应按事业单位的计发标准核发,但其退休时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使用了集体企业的工资标准作为其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上海市普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原审法院回复称浦某某退休时系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不符合事实。此外,其工龄计算有误,少算了7年9个月的缴费年限工龄。综上,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

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辩称,浦某某的养老金计发标准是由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审批,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无审核权,因此本案双方的争议并不属于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浦某某退休时社保部门已经按照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其养老金,其工作年限也已调整为23年9个月。此外,浦某某2000年9月退休,同年10月领取养老金,其于2009年8月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60日的仲裁申请期限。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浦某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系由国家社会保障机构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并结合职工的工作情况、工作年限、缴费年限等进行核定后予以发放。因此,涉及工龄认定、养老金核定等方面的争议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浦某某认为其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以及工龄认定有误,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浦某某要求原所在单位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纠正其养老金计发标准以及工龄认定错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浦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浦某

代理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丁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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