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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某、上海峻益工贸有限公司与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峻益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国跃,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葛晓健,上海中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丽萍,上海中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沙某某、上海峻益工贸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施某某的原审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沙某某于2010年6月11日向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撤回(2010)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案起诉;

二、施某某于2010年6月17日前提供增值税发票18,000元给上海峻益工贸有限公司;

三、沙某某于2010年6月17日前支付人民币18,000元给施某某;

四、沙某某于2010年6月17日之前将余下的300条羊毛裤退给施某某;

五、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施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45元,由沙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已于X年X月X日生效。经本院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季磊

审判员姚国治

代理审判员武之歌

书记员冯则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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