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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导向微电子有限公司、胡某某、叶某、朱某、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德应,上富兰德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全芸,上海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导向微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告胡某某。

被告叶某。

被告朱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导向微电子有限公司、胡某某、叶某、朱某、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强证据为由,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00元,由原告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6,600元。

审判长李国泉

审判员胡某

代理审判员孙巾淋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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