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女,1919年2月21日出生,江苏省淮阴县X乡X村农民。
被申请人:陈某,男,1913年8月15日生,退休工人,住(略)。
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死亡一案,向江苏省淮阴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称:其夫陈某于1986年7月去上海治病,至今未归,特申请宣告陈某死亡。
淮阴县人民法院受理张某某的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的规定,于1995年5月9日在江苏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陈某的公告。公告发出一年后,陈某仍无下落。
淮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某,男,1913年8月15日出生,江苏省淮阴县人。1978年2月16日,陈某与申请人张某某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于1986年7月因病去上海治疗再未回家。张某某及其亲属和有关部门虽经多方寻找,陈某至今下落不明,张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依法在报纸上发出寻找陈某的公告已满一年,陈某仍下落不明。
淮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从家出走之日至今10年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张某某多方寻找,法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张某某系陈某之妻,现申请宣告陈某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规定,遂于1996年5月15日判决:宣告陈某死亡。
本判决为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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