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嘉华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梁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员。
被告南京市建设发展总公司(下简称建发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阳光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建发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市阳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阳光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央门龙蟠路湖景花园X号101、X室。
法定代表人钮某某,阳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玮红(系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南京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自编号为:SR1-026)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作为广告图片发布,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在《中国版权》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相关费用。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被告使用原告的图片(编号:SR1-026)制作的广告分别于2002年8月30日、9月6日在《金陵晚报》和2002年9月13日和9月20日在《现代快报》上发布。
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为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161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805元。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兵兵
审判员夏雷
代理审判员徐新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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