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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赖某某发行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湖民一初字第10号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湖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一楼X—44档、三楼F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一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某某,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住(略),系递铺建设路X号“文化一角”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陶岳镇、戴某某,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某某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赖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赖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双方的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赖某某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赖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沈松梁

审判员周晓

代理审判员周兴

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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