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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丙、秦某、李某、张某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

代表人颜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海义,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张某宏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张某丙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张某宏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张某宏女儿。

法定监护人李某,张某丁之母。

委托代理人罗全斌,湖北省十堰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分公司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本起纠纷属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8日,汉江因洪水上涨,水位较高。当晚11时左右,跨汉江电信光缆被一艘顺江而下的船只挂断,牵引光缆的钢缆绳未断,光缆及牵引光缆的钢缆绳垂落公路路面。2010年7月19日下午3时左右,陈昌义的采沙船(鄂陨西采砂X号)及其拖船(鄂陨西挂x号运沙船)停靠在郧西县X组姚中强门下江边,黄泽国、张某峰、张某宏三人在船上留守。因拴船的石头受洪水冲刷滚落,缆绳断裂,采沙船及其拖船失去固定物,顺汉江向下漂流。流至陕西省旬阳县X乡政府所在地和湖北省郧西县X组之间的江面时,拖船前方的运输带支架被牵引跨江电信光缆的钢缆绳挂住。张某宏试图拉开挂住船只的钢缆,但跨江钢缆突然被绷断,击断了张某宏的右小腿。张某宏在被送往十堰医院途中死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分公司补偿张某丙、秦某、李某、张某丁各项经济损失(其中有张某宏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元(已履行)。

二、一审诉讼费2000元(已减半),由张某丙、秦某、李某、张某丁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2000元(已减半),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涛

审判员李某四

审判员杨春英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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