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京惟智教育培训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惟智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X路X号国际贸易中心X层C5座。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惟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惟智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某,惟智公司职员。
被告应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南京图瑞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瑞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X路X号江苏科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图瑞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郜某某,图瑞公司职员(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惟智公司与被告应某某、图瑞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惟智公司于2005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惟智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惟智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惟智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某松
审判员茅昉晖
审判员叶波平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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