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无锡市美华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美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宝,江阴市璜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恒生特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特钢),住所地宜兴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恒生特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江华,江苏无锡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恒生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纺织),住所地宜兴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恒生纺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江华,江苏无锡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华公司与被告恒生特钢、恒生纺织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华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华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华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诉讼保全费17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635元,由美华公司负担。
审判长蔡毅
代理审判员陆某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薛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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