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向先,福建福州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盛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五一中路X号省外贸抽纱大楼X层(阿波罗大酒楼后面)。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凌杰,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盛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6日以进一步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盛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盛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9.50元由原告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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