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京三能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X路X号江苏通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戈晓春,南京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卿,南京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三能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X幢南京3209信箱18分箱。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宏,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三能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控公司)与被告南京三能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表公司)技术转让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中,原告测控公司于200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测控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三能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5元,由原告测控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红兵
审判员茅方晖
代理审判员卢山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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