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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三能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三能电力仪表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违约纠纷案

时间:2005-09-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宁民三初字第138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京三能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X路X号江苏通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戈晓春,南京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卿,南京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三能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X幢南京3209信箱18分箱。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宏,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三能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控公司)与被告南京三能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表公司)技术转让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中,原告测控公司于200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测控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三能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5元,由原告测控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红兵

审判员茅方晖

代理审判员卢山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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