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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洪民三初字第49号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洪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X路X号五五五大厦1304-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庄某某,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都中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职员。

原告因与被告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经营的网站上(网址:www.(略).com)向公众提供胡颜斌演唱的“(略)”等21首歌曲、花儿乐队演唱的“刚刚好”等12首歌曲、黑棒组合演唱的“No.1”等10首歌曲的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录音制作者权为由,请求本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28.8万元人民币、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彩昌

代理审判员胡朋

代理审判员曹成云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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