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某与浙江省诸暨市烟草专卖局、浙江省烟草公司诸暨市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19号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剑锋,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诸暨市烟草专卖局。住所地:诸暨市X街X路X号。

负责人: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冠军,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浙江省烟草公司诸暨市公司。住所地:诸暨市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立恒,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2005年下半年,原告马某某发现被告采用其摄影作品,用于制作2004年台历广告。原告遂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省烟草公司诸暨市公司支付给原告马某某人民币(略)元,款于2006年2月15日前付清;

二、原告马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510元,实支费80元,合计5590元,由原告负担2795元,被告浙江省烟草公司诸暨市公司负担2795元。其中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长龙

审判员黄信康

审判员袁小梁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骆俊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