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剑锋,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诸暨市烟草专卖局。住所地:诸暨市X街X路X号。
负责人: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冠军,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浙江省烟草公司诸暨市公司。住所地:诸暨市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立恒,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2005年下半年,原告马某某发现被告采用其摄影作品,用于制作2004年台历广告。原告遂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省烟草公司诸暨市公司支付给原告马某某人民币(略)元,款于2006年2月15日前付清;
二、原告马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510元,实支费80元,合计5590元,由原告负担2795元,被告浙江省烟草公司诸暨市公司负担2795元。其中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长龙
审判员黄信康
审判员袁小梁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骆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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