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巨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县日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湖鼎。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日英电器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日英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日英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实支费80元,合计445元,由原告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钱长龙
审判员黄信康
审判员袁小梁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骆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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