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兰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简称河南农科院粮作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河南农科院粮作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平,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甘宇农业科技开发公司(简称张掖甘宇公司),住所地张掖地区农科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张掖甘宇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所(略)。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农科院粮作所诉被告张掖甘宇公司、杨某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农科院粮作所于200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负担3505元,其余35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莹
代理审判员李晓春
代理审判员李佳珉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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