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作所与张掖市甘宇农业科技开发公司、杨某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时间:2006-03-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兰法民三初字第006号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兰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简称河南农科院粮作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河南农科院粮作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平,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甘宇农业科技开发公司(简称张掖甘宇公司),住所地张掖地区农科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张掖甘宇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所(略)。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农科院粮作所诉被告张掖甘宇公司、杨某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农科院粮作所于200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负担3505元,其余35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莹

代理审判员李晓春

代理审判员李佳珉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