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合民三初字第98-X号
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炯,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天徽大厦B座X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宏武,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宏武,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互生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宏武,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合肥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上海互生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0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2106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皖
代理审判员王怀庆
人民陪审员汪寒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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