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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岳扬精丁某某与无锡日报社著作人身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3-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苏民三终字第012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无锡市万宝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日报社,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编。

委托代理人彭飞,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某某因与无锡日报社著作人身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某某,被上诉人无锡日报社委托代理人彭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2005年6月20日,丁某某将自己写作的《如何判断房价是否合理》一文以传真方式投给无锡日报社,投稿全文如下:

“目前的房价是否合理是多方评论的焦点话题,如何判断房价是否合理,也有多方面的理论,比如西方国家较为流行的收入比价法,我认为房价是否合理是可以判断的,方法也比较简单。

一、商品市场的价值规律是判断房价的基本规律。

大家知道商品房是商品,是商品就会有基本的价值规律,即供需规律。俗话说,物以稀为贵,当供应量少于需求量时,价值就会上升,当供应量大于需求量时,价值就会下降。同一地段的同一套住房,一年前的价值是20万(元),现在是40万,是什么原因促使同一商品在不同的时段发生如此大的变化,是供求关系,这一基本的价值规律所起的作用。

二、只有健康的市场才能体现真实的供求关系。

影响价值规律的供求关系只有在健康的市场环境条件下才是真实的。如果这个市场是一个无序的,法制不健全的,投机盛行的环境,那么这个供求关系就可能是不真实的。这好比是足球比赛,如果比赛规则是公平的,裁判执法是公正的,一场球踢进10个球都应该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反之,即便只踢进一个球也是无效的。根据这一基本方法我们可以判断,当前的房价是不正常的,至少可以认定是偏离了正常合理的价值。

三、怎样的市场环境才是健康有序的市场。

根据这几年市场各个环节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我认为必须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才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1.首先银行的放贷必须严格把关,合理控制,再也不能给炒房者大开方便之门,随便贷个几百、上千万。

2.开发商在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不能以任何形式变通预售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必须网上实名备案,不准更名炒作。

3.没有获得房产权登记的房产不能以任何形式进入市场,包括信息发布。

4.中介商、代理商不能赚取差价,只能收取佣金。

5.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必须真正出售给符合条件者。

只有解决了以上问题,我们的市场才能是一个健康正常的市场,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即使一个平方的商品房价值10万元,只要能真实地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也应该认为这个价值是正常的。”

2005年6月21日,《无锡日报》B6版刊登了丁某某上述投稿,但删除了“二、只有健康的市场才能体现真实的供求关系”一段中“根据这一基本方法我们可以判断,当前的房价是不正常的,至少可以认定是偏离了正常合理的价值”的表述。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无锡日报社删减作者投稿中的一句表述是否构成对作者丁某某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一般认为,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同类权利的正反不同表述,修改权表明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指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修改、增删或歪曲自己的作品。判断作品完整性是否受到损害,主要应当考察作品主题、表达形式、基本内容的完整性是否被不当增删或歪曲。本案中,丁某某投稿主题在于“如何判断房价是否合理”,而阐述其主题的分论点分别为:“一、商品市场的价值规律是判断房价的基本规律。”“二、只有健康的市场才能体现真实的供求关系。”“三、怎样的市场环境才是健康有序的市场(如何培育健康有序的市场)。”无锡日报社删除的一段表述:“根据这一基本方法我们可以判断,当前的房价是不正常的,至少可以认定是偏离了正常合理的价值”,既不能论证分论点“只有健康的市场才能体现真实的供求关系”,也缺乏相应论据表明该结论,更与丁某某投稿主题“如何判断房价是否合理”没有直接关联。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报社等出版机构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由此可见,无锡日报社对丁某某投稿所作的删节既不具备违法性,也未曲解或破坏丁某某投稿作品的同一性或完整性,故并未侵犯丁某某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丁某某诉称的无锡日报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丁某某对无锡日报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丁某某负担。

上诉人丁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争议焦点应是无锡日报社删除“根据这一基本方法,我们可以判断当前的房价是不正常的,至少可以认定是偏离了正常合理的价值”,是文字性删除、修改,还是对内容的修改、删除。一审法院回避这一焦点,把本案的焦点定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一审判决书也承认,删除的一段是一个结论性的内容。无锡日报社未经作者同意把文章结论性的内容任意删除,还谈什么保护作品完整权。对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的规定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审判决明显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无锡日报社侵权事实成立,并当面赔礼道歉。

被上诉人无锡日报社口头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上诉人丁某某、被上诉人无锡日报社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无锡日报社删除“根据这一基本方法我们可以判断,当前的房价是不正常的,至少可以认定是偏离了正常合理的价值”这段表述,是文字性删节还是对作品内容的删节。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二审中未发现新的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该条规定是对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一个限制,即报刊出版者在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时,无需征得作者同意。但这种修改、删节是有限度的,不能涉及作品的内容,不能歪曲、篡改作品。因此,在判断报刊出版者对作品是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还是对内容的修改,则应结合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丁某某所投稿件题为《如何判断房价是否合理》,该文的主题是介绍读者判断房价合理与否的方法。该文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其中第二点论述了“只有健康的市场才能体现真实的供求关系”,并在该论点最后表述“根据这一基本方法我们可以判断,当前的房价是不正常的,至少可以认定是偏离了正常合理的价值”。然而综观该论点的表述,只是对健康的市场环境对供求关系真实性的影响作了阐述,并没有对当前的商品房市场的供求关系是否真实作进一步的论述,因此,该“结论”在文意上与前面的表述没有直接的联系,缺乏逻辑关联性。无锡日报社根据文章的结构、主题思想、文字表述,删除了“根据这一基本方法我们可以判断,当前的房价是不正常的,至少可以认定是偏离了正常合理的价值”这一“结论”,并不影响作品的主题,没有破坏作品的完整性,亦未歪曲、篡改作品。因此,无锡日报社对该句文字表述的删除,不属于对作品内容的修改,不构成对丁某某著作权的侵权。上诉人丁某某关于无锡日报社未经其同意删除作品内容,侵犯其著作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250元由丁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婷婷

代理审判员顾韬

代理审判员曹美娟

二○○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黄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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