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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昌与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4-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陕民三终字第4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孟凡昌与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沈阳市政院)、西安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西安市政院)、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管委会)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孟凡昌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凡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卫兵,被上诉人沈阳市政院委托代理人姜春光、古秀丽,被上诉人西安管委会委托代理人裴婷婷,原审被告西安市政院委托代理人蔡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1992年,西安市人民政府为加速西安市的经济发展,决定修建二环路。成立的二环路指挥部随即委托沈阳市政院设计南二环太白路立交桥。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是太白路立交工程,地点在太白路X路交叉口处;工程范围是:主桥、引桥、挡土墙、匝道、路面、非机动车道、桥区排水等全部工程;进度期限为1993年3月1日前完成方案设计,1993年5月30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4月10日前完成基础部分施工图,4月30日前完成主桥及左转匝道)。同时,双方还对工程的技术标准、设计取费的依据、标准及费用支付方法,违约责任及纠纷的解决办法也作出约定。1993年2月17日,西安市副市长张富春主持讨论研究太白立交工程设计方案,参加会议的有市政府、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及沈阳市政院、西安市政院和二环指挥部的负责人。会上,沈阳市政院副院长陆晓川按太白立交的具体要求详细介绍了七个设计方案,与会同志从交通功能、土地利用、地理环境和施工难易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从七个设计方案中比较,筛选后取得一致性意见,确定:一、南二环太白立交三层迂回型方案(第三方案)比较合适,其特点是东西南北直行和右转顺畅,机动、非机动车辆分流,交通功能强,占地面积少……。二、从二环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出发,在桥位的地质水文条件及管线埋设允许的情况下,桥体标高可适当下降,有利于地面排水和线型处理。三、底层非机动车道的环绕半径可以适当缩小,以减少自行车绕行距离。四、右转车道应和直行分开,设专用车道。五、改变太白立交北段的规划广场中所设的环岛,保证太白路方向通行便捷,东侧水文巷X路处理。六、太白立交范围内二环线直行方向仍按六车道的标准设计,迴头曲线半径尽可能适当加大,重新布置。七、承担太白立交设计任务的沈阳市政院要根据现场的环境条件和立交方案评审会所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设计方案,关于车道数、桥梁净空高度、负载标准等主要技术指标可遵照市政科字(1993)X号文件原则进行。之后,沈阳市政院根据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完善了设计方案,于1993年2月完成了太白路立交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同年6月25日,二环指挥部主持的南二环太白路立交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会议在西安市政院召开。6月28日,太白路立交工程设计经西安市规划局批准。7月11日至12日,太白路立交桥规划设计论证会召开。会议形成的论证意见指出:“原则同意沈阳市政院在若干立交方案中比选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论证而确定的太白路立交实施方案,即采用机、非分离左转匝道远引的三层全互通式立交。原则同意该立交车道数的配置和主要技术参数”。期间,太白路立交桥工程进入前期准备工作,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以太白路立交桥占用校园、噪声干扰大,阻挠工程进行,至工程停建。

从2003年起,西安市人民政府为解决南二环路交通拥堵,重新安排太白路立交项目的建设。2003年4月3日,市政管委会向沈阳市政院发出《设计委托单》,载明:“原太白路立交工程已于1993年5月设计完成,因故未予实施。南二环建成后,由于交通量剧增,现太白立交工程已列入我委今年城建维护建设实施计划,需根据现状情况作修改设计。设计内容为修改计划。设计阶段为施工图设计。设计完成时间为2003年4月30日”。同时,市政管委会与沈阳市政院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沈阳市政院依约完成了太白路立交桥工程修改设计后,2003年太白路立交桥工程开工,2004年5月通车。

另查,1994年1月8日,孟凡昌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为“侧曲式立体交叉桥”的发明专利,专利号(略).3。1997年8月23日,国家专利局向孟凡昌授予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说明书记载:该发明公开了一种三层结构的侧曲式立体交叉桥,它包括两座分设于主干道上交叉路口两侧的开口的环形高架桥,其位于地上二层且开口相对设置,还包括地面层以及设于交叉路口中部的高架的平面地上一层,所述环形高架桥通过与其端部相接的高架桥端引桥分别与邻近的次干道及平面地上一层连通,地面层与平面地上一层通过主干道引桥连通。侧曲式立体交叉桥占地面积小,建设费用低,较好地解决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分流的问题。

本案审理中,中院向二环指挥部调取相关文件并对沈阳市政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了核实,图纸属实。孟凡昌当庭表示对图纸的真实性由法院核实,依法认定。

上述事实,有《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委托单》、太白路立交工程总平面图、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说明书、二环建指字[93]第X号《会议纪要》、二环建指[1993]X号《南二环路X路立交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西安市X路立交桥规划设计论证意见》、二环建指[1993]X号《关于南二环路X路立交桥建设占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校园边缘问题的情况报告》等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孟凡昌申请保护的“侧曲式立体交叉桥”发明专利,该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1994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8日止。沈阳市政院及市政管委会提供的证据证明沈阳市政院完成的太白路立交桥工程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在1993年5月前,即孟凡昌申请专利之前。2003年太白路立交桥工程恢复施工后,沈阳市政院对太白路立交桥原设计修改,但未对体现立交桥主要设计的线型部分进行改动。虽然沈阳市政院对太白路立交桥的设计与孟凡昌享有的“侧曲式立体交叉桥”专利权在设计原理、方法上有相同之处,但根据法律规定,不构成侵犯孟凡昌的专利权。市政管委会作为太白立交桥设计委托方,不存在侵犯孟凡昌专利权的事实。至于孟凡昌认为西安市政院与沈阳市政院和市政管委会共同侵犯了其专利权的问题,因西安市政院并未参与太白路立交桥的建设,故孟凡昌起诉西安市政院作为被告,主体资格不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孟凡昌的诉讼请求。受理费1000元由孟凡昌承担。

宣判后,孟凡昌不服,上诉称:本案中的设计合同没有签约时间,图纸无法证明是1993年完成。同时,本案不存在“先用权”。因为,2003年的设计是重新制造行为,应以2003年的图纸为准,不能以1993年的图纸为准。其次,2003年的图纸存在重大修改,不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的继续制造。

沈阳市政院答辩称:1993年5月前已完成了太白路立交桥的设计,2003年的设计仅是对原图纸的数据予以改动,而孟凡昌于半年后的1994年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符合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维持原判。

市政管委会答辩称:我方只是委托沈阳市政院设计了太白路立交桥,不存在侵犯孟凡昌专利权的行为。

二审查明,孟凡昌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侧曲式立体交叉桥,它包括两座分设于主干道(100)上交叉路口两侧的开口的左环形高架桥(1)和右环形高架桥(2),所述左、右环形高架桥开口相对设置,其桥下空间可供主干道穿行,在所述左、右环形高架桥(1、2)的各端分别设有与主干道方向相同的四条高架桥端引桥(71、72、73、74),通过所述四条高架桥端引桥(71、72、73、74)和与其邻接的四条右转弯道(81、82、83、84)分别将所述环形高架桥的各端与邻近的次干道(200)连通,四条右行车道(91、92、93、94)分别位于对应的所述右转弯道和高架桥端引桥的外侧,且所述右行车道分别将主干道(100)与邻近的次干道(200)连通,其特征在于,所述侧曲式立体交叉桥为三层结构,它包括地面层(3),设于交叉路口的中部的高架的平面地上一层(4),以及设置左、右环形高架桥的地上二层(5),非机动车及行人可在平面地上一层的桥下空间区域及其附近的地面层上通行,在主干道(100)上通过左、右主干道引桥(101、102)将地面层(3)与平面地上一层(4)连通,所述四条右转弯道(81、82、83、84)和右行车道的中间转弯部分以及平面地上一层(4)在同一层面上,通过所述高架桥端引桥可将所述左、右环形高架桥分别与平面地上一层(4)连通。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侧曲式立体交叉桥,其特征在于,在主干道上交叉路口的两侧,在平行靠近其中一条高架桥端引桥(71、73)且位于其内侧相隔至少一车道距离的位置,分别设有两条关于平面地上一层的中心点(40)基本对称的左、右高架桥下行引桥(7、7’),所述左、右高架桥下行引桥(7、7’)分别将左、右环形高架桥(1、2)与平面地上一层(4)连通;在主干道上交叉路口的两侧且在所述左、右主干道引桥(101、102)的横向一侧,分别设置将地面层(3)与平面地上一层(4)连通的左、右地面上行引桥(61、62),所述左、右地面上行引桥(61、62)位于左、右高架桥下行引桥(7、7’)和与其靠近的高架桥端引桥(71、73)之间。

沈阳市政院关于西安太白路立交线形说明为:本立交位于西安市X路X路交叉口处,为三层迂回式互通立交。立交的最高层为西斜六路的西东和东西机动车直行高架桥,分别设于大环河的南北两侧。第二层为太白路机动车跨河桥。左转匝道:连接西斜六路X路的四条左转匝道分别设在南北西斜六路高架桥的内侧,当左转匝道桥逐渐升高到西斜六路直行桥标高时,进入左转匝道专用的跨河桥(不与直行桥相互跨越),与直行桥有一段交织段,完成机动车的左转。该立交就是充分利用了西斜六路两直行桥之间的大环河的宽度,对左转匝道进行迂回展线来完成的。右转匝道:设在西斜六路高架桥外侧,并平行于高架桥。非机动车辆:最低层为供非机动车和行人使用的长方形环岛。

庭审中,经当庭提问,孟凡昌认为沈阳市政院1993年与2003年的图纸设计无实质改动,只是对数据修改。

本院认为:太白路立交桥的建设,启动于1993年初,因故未予实施,南二环建成后,由于交通量剧增,市政管委会为实施城建维护建设计划,又委托沈阳市政院据现状作修改设计,该院在原设计图纸基础上,仅是对路宽、桥高等非技术方面进行了改动。对于沈阳市政院1993年设计的图纸与2003年的图纸是否存在重大修改问题,孟凡昌本人在庭审中已承认无实质修改,仅是对数据有所改变,该事实应予确定。

关于沈阳市政院的太白路立交技术特征与孟凡昌专利技术特征是否相同问题,1994年1月8日,孟凡昌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为“侧曲式立体交叉桥”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略).3。其保护范围以专利权人从发明创造的目的出发并体现在权利要求书为限,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沈阳市政院设计的太白路立交技术特征与孟凡昌专利技术特征经当庭对比,前者与孟凡昌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基本相同。

但是是否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该条款是对“先用权”的规定。先用权的条件是: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仅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1993年2月,沈阳市政院与西安市二环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了西安市X路立交桥设计合同,1993年5月,沈阳市政院已将图纸设计完成。孟凡昌的专利侧重于体现人车分流。在1993年2月17日,西安市副市长张富春主持的会议意见即确定了沈阳市政院三层迂回型方案,体现东西南北直行,人车分流的特点。2003年,应市政管委会委托,沈阳市政院在原设计图纸基础上,仅是对路宽、桥高等方面进行了数据改动。该图纸早于孟凡昌的专利产生,系独立设计完成并合法取得,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孟凡昌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时间在该设计图半年之后,因此,沈阳市政院的行为,应符合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不属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孟凡昌认为被上诉人向法庭出示的图纸并非1993年完成,却无相关证据支持,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孟凡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译允

代理审判员赵明华

代理审判员同惠会

二○○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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