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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新盐化厂与江苏省金桥盐业有限公司徐圩雪花盐厂、江苏省金桥盐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6-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苏民三终字第006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建新盐化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某南郊。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纪某某,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栋,该厂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金桥盐业有限公司徐圩雪花盐厂,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军,江苏省连云港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金桥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玉军,江苏省连云港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建新盐化厂(以下简称建新盐厂)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金桥盐业有限公司徐圩雪花盐厂、江苏省金桥盐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连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建新盐厂于2006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新盐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新盐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邮寄费300元,合计7310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上诉人建新盐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健

代理审判员徐美芬

代理审判员汤茂仁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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