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祖峰,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番禺豪剑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太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永川市正大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X街特X号正X层X号。
负责人夏某。
被告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永川市南北摩托车销售经营部经营者,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番禺豪剑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永川市正大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游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本院减半收取5005元,其他诉讼费2002元,实收2002元,合计7007元,由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海波
审判员谢英姿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丽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