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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北滘镇日美灯箱展示制作有限公司、陈某某与顺德市北滘镇顺铁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某某、中山市日先工艺工程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3-01-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佛中法知初字第4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佛中法知初字第X号

原告:顺德市X镇日美灯箱展示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市X镇碧江珠江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黎某甲,董事长。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建军、梁某玉,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顺德市X镇顺铁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市X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中山市东区日先工艺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谢某某,均系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日先工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X路X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黎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谢某某,均系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顺德市X镇日美灯箱展示制作有限公司、陈某某诉被告顺德市X镇顺铁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某某、中山市日先工艺工程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顺德市X镇日美灯箱展示制作有限公司、陈某某于200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德市X镇日美灯箱展示制作有限公司、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德市X镇日美灯箱展示制作有限公司、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顺德市X镇日美灯箱展示制作有限公司、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烈生

审判员刘红

代理审判员李某荣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邱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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