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诉北京天诚鼎力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3-05-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02836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房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述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小军,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卫纲,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诚鼎力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小营京北招待所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鸿鹏,黑龙江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甲、娄某某、房某诉被告北京天诚鼎力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北京天诚鼎力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该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自南京晟辉照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山市X镇星雨灯饰厂购买后转售的,该公司仅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而非制造者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指控被告北京天诚鼎力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是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而该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北京天诚鼎力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天诚鼎力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ΟΟ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晓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