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房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述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小军,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卫纲,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诚鼎力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小营京北招待所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鸿鹏,黑龙江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甲、娄某某、房某诉被告北京天诚鼎力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北京天诚鼎力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该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自南京晟辉照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山市X镇星雨灯饰厂购买后转售的,该公司仅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而非制造者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指控被告北京天诚鼎力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是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而该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北京天诚鼎力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天诚鼎力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ΟΟ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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