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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艺轩工艺品开发中心与北京汉坤东方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3-12-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终字第3320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德艺轩工艺品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村甲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萧晓晖,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欲晓,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汉坤东方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华澳中心2-6B。

法定代表人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良珍,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德艺轩工艺品开发中心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的(2002)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3月27日受理了本案。2003年12月5日,上诉人北京德艺轩工艺品开发中心以与被上诉人北京汉坤东方文化策划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德艺轩工艺品开发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德艺轩工艺品开发中心撤回对被上诉人北京汉坤东方文化策划有限公司的上诉。

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上诉人北京德艺轩工艺品开发中心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颖

代理审判员任进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芮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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