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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深圳市龙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3-07-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屹坤,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X路奥林匹克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洋,广东新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某,该公司部门经理。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深圳市龙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志、刘屹坤,被告委托代理人曹洋、贺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母李某、方于从1929年起开始翻译法国作家雨果的名著《悲惨世界》,于1984年将该作品翻译成中文1-5部。期间李某于1977年5月去世,2002年2月,方于也离开人世。2001年,原告发现被告开办的'龙脉在线'网站全文刊载了《悲惨世界》中文译本内容,网络用户可通过该网站免费阅读并下载译文。2001年9月6日,方于女士委托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致函被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未予答复。为此,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被告属于国有企业,被告制作的'龙脉在线'网站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综合网站,是为响应共青团中央提出的青少年新世界读书计划而在网站设立了'网络书苑';二、本案涉及的《悲惨世界》页面属于深度链接,直接浏览该页面并阅读的人数非常有限,而不是原告所称的'程度非常广泛';三、被告及时删除了涉案的作品内容,防止了影响的扩大;四、被告设立的网站完全是公益性质,不存在盈利问题。因此被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著作权的影响显著轻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父母李某、方于二十世纪初曾留学法国,1929年俩人开始翻译法国作家雨果先生的名著《悲惨世界》,至1984年将法语版《悲惨世界》翻译成中文1-5部,由人民文学出版社予以出版。期间李某先生于1977年5月31日去世,方于女士于2002年2月4日去世。为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人民文学出版社X年出版的由李某、方于所译的中译本《悲惨世界》;2、云南师范大学出具的证明,证明李某已去世;3、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黄土坡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证明方于已去世;4、云南艺术学院的证明,证明李某、方于有两子即原告和李某正;5、李某正的声明,声明放弃中译本《悲惨世界》的著作权的继承,该著作权由原告一人继承;6、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公证处出具的(2003)宁鼓证内民字第X号公证书,对李某、方于去世后李某正放弃中译本《悲惨世界》继承权的声明进行了公证。被告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本院可以认定的是:人民文学出版社X年出版的中译本《悲惨世界》的译者是李某、方于,被告没有任何相反证据出示,李某、方于合法拥有其翻译作品--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中译本《悲惨世界》的著作权,由于两人先后去世,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由其子女继承,在次子李某正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作为长子的原告合法继承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原告为证明被告的侵权情况,向法庭提交了:1、云南省昆明市公证处出具的(2001)昆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公证员通过拨号上网方式进入互联网,通过点击一系列页面进入龙脉在线网站,进入'网络书苑'后可获取雨果《悲惨世界》的中文译本。2、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的律师函,该所律师刘丽娟、黄吉辉2001年9月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本院可以认定的是:2001年6月至2002年5月,被告公司经营的龙脉在线网站全文刊载了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李某、方于所译的中译本《悲惨世界》的全部内容。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关于损失赔偿,原告认为按照国家版权局的版税要求,被告如出版李某、方于所译的中译本《悲惨世界》,应缴纳版税7-8万元。原告请求法院酌情判处。被告认为2002年5月在获知可能侵权的情况下,删除了李某、方于所译的中译本《悲惨世界》的全部内容,被告网站的访问量有限,1800万人次是首页访问量,点击《悲惨世界》的人次很少,而且被告网站是非营利的,被告的侵权情节非常轻微。

以上事实,有以上列举的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有关财产权时,有权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相应报酬。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李某、方于合法拥有其翻译作品--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中译本《悲惨世界》的著作权,原告经继承合法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合理费用,将该作品刊载在被告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是作为网络信息提供服务商,向公众提供原告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本院无法确定原告的损失额;被告也没有提供在互联网上传播上述作品的具体获利数额,本院不能确定被告的实际获利。为此,本院对侵权赔偿将采用酌情赔偿原则。酌情赔偿数额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予以确定:原告请求保护的作品的类型为名著中译本,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是将该作品刊登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但网络用户是免费阅读并下载译文,被告侵权持续的时间将近一年,但被告在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立即删除了该作品,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由于被告的行为并未降低公众对原告请求保护的作品的社会评价,原告的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十二)项、第四十七条(一)项、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龙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略)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被告深圳市龙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付不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圣

代理审判员钱翠华

代理审判员吴鹏程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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