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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北京宏业同创科贸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7-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1559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宏业同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X号。

原告赵某某与北京宏业同创科贸有限公司(简称宏业同创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宏业同创公司于2003年6月9日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但该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起诉要求宏业同创公司退还技术资料费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在宏业同创公司的注册地不能查找到该公司,且赵某某不能提供该公司其他的经营场所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故其提起的诉讼不具备明确的被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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