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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尚某某抢劫犯罪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因涉嫌抢劫犯罪2001年7月24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09年8月21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广、陈小强、张安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因需补充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法庭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尚某某伙同郑立兵预谋抢劫后,窜至唐河县X乡X村李××家撬门入室,郑立兵持钢钎扎李××腿部,威胁其交出现金3000元,尚某某连续两次将李××之妻推倒地上,因李××称没钱,二人抢劫未遂。

被告人尚某某辩解其没有进入李××室内,也没问李××要钱。

辩护人辩称尚某某系从犯且有立功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22日中午,被告人尚某某与在其村中收购药材的枣阳市X镇X村郑立兵(已判刑)在尚某某家中喝酒,其间尚某某提出村里有一家杀猪的有钱,让郑立兵与其一同到那家要钱。下午3时许,尚某某伙同郑立兵窜至与其相邻的本乡X村田池组李××家,撬门进入李××儿子李××室内,被在邻屋的李××发觉询问,郑立兵持室内钢钎在地上乱戳,并戳李××腿部,威胁让其拿3000元钱,尚某某也威胁李××说3000元咋整,李××及其妻潘××称是为儿子看门,没有钱,尚某某将潘××推倒地上,后伙同郑立兵逃离现场.当晚,尚某某与其姐夫杜××到李××家说合此事,因尚某某不承认其威胁李××要钱,双方未能和解,次日李××报案,郑立兵被抓获,尚某某外逃。后杜××代尚某某赔偿李××经济损失1000元.

2009年8月21日,被告人尚某某被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铁克其派出所抓获后,揭发其邻居张开循可能系逃犯,铁克其派出所在铁克其乡X村将张开循抓获。经查,此人系抢劫作案的网上逃犯韩建国。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的陈述:昨天中午我在南边屋里准备睡觉,听见隔壁北屋有二男人在说话,我想那屋门在锁住咋会有人,就大声问谁在那屋,一会关地村张沟的尚某某过来拿起屋里一个小凳子扔向空中落下来砸在面条机旁,他又出去,我跟住出来到隔壁我儿子那屋门前,我见锁门的链子被撬开挂在锁上,门开着,屋里站一个不认识的人拿住屋里的钢钎在地上乱扎,还朝狗身上扎,我说他,他朝我腿上扎一下,又要扎时尚某某拦他一下,我就进到屋里,尚某某也跟住,我老伴也进这屋了,尚某某说“三千块咋整”,另一人说“三百块”,我老伴说俺们是给娃看门,没有钱,那人说“给一百八十元”,说着就朝外走,尚某某说“那钱咋着”,那人说“一百八不减”,说着他俩要走,我老伴上前说好话,尚某某将她推倒两次,还说“总叫你们俩老家伙治死”。后来他俩走了。我和尚某某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当天晚上尚某某和他姐夫杜××到我家,啥也不承认。实际上这事都是尚某某主谋干的,要钱是尚某某先发言。第二天我儿子在关地村见了姓郑的(郑立兵),下午派出所把他带走了,后来就不知尚某某去哪了,第三天姓郑的爱人到我家赔礼道歉,又过几天经村干部说和赔给我们2000元钱,是通过尚某某姐夫给的,先给1000元,另1000元打的欠条。

2、被害人潘××陈述:昨天下午3点左右,我到住处见尚某甫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在向我丈夫要钱,先要3000元,我上前说好话后降到180元,都是尚某甫开口要的,我们没给他,临走时尚某甫说总叫俩老家伙治死,说着还把我连推倒两次。

3、被告人郑立兵供述:昨天中午我和尚某某在他家喝酒,他说有一家有钱,他们儿子是杀猪的,和他有矛盾,等会让我和他一块找他们要钱,当时我没同意,我俩共喝了六瓶半斤装白酒后,我去前庄村X组给别人送卖药材的钱,尚某某送我,走到一家房子后面,我想喝水,尚某某就领住我到人家屋里,只记得屋里有一个六七十岁的老头和老太太,我拿住屋里的钢钎在地上乱扎,尚某某说“他们有钱,你问他们要三千块,不要我整你”,我就对那老头说“你给我拿三千元钱”,老头说没钱,我说“那你给三百元也行,哪怕一百也行”,那老头还说没有,我和尚某某一块走了。我喝醉了,不知道是谁撬的门,也不知道门是咋开的。第二天上午尚某某找我说那家人不依,约我去赔礼道歉,我就买一条烟、一件啤酒和尚某某一块到那老头儿子那赔礼道歉。

4、证人杜××的证言:出事当晚,我内弟尚某某给我说他和郑立兵下午酒后到李××家打人家了,我一听就和尚某某商量买东西给人家赔礼道歉。当晚我们到李××家里,李××说尚某某他俩抢人家钱,尚某某不承认抢劫的事,只说酒后闹事,双方说不到一块,和解不成,次日尚某某就跑了。郑立兵找人家说和,人家不让走,派出所来人把他捞走了。后郑立兵爱人找来想给人家和解,我们便找到村支书冯××等人与李××家人协商,大约距出事五、六天,和李××儿子李××说住了,因找不到尚某某,我拿1500元替他给李××。

5、证人刘××的证言:2001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尚某某和湖北一人到李××家闹事后,李××儿子李××就找我要求解决。尚某某跑到我村地盘上欺负我们的人,我是村支书很气,当晚就到关地村X村干部谢××及尚某某和他姐夫杜××不依此事,尚某某先说喝醉酒了,不说到李××家里干啥事,但我听李××说尚某某二人不但闹事打人还要钱,我要求尚某某和他姐夫杜××给李××赔礼道歉,赔医药费,他俩也同意了。后来听说湖北人被抓了,尚某某跑了。

6、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对提取的钢钎及被撬坏的门链子的拍照。

7、新疆库尔勒市铁克其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及李××、郭×的证言,证实尚某某被抓获后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据此抓获网上逃犯韩建国。

8、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对韩建国的起诉意见书。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尚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某某辩称其没有进入李红玉室内,也没向李红玉要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尚某某系从犯,经查,尚某某提出犯意,积极参与作案,故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尚某某系犯罪未遂,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属立功表现,且其亲属对被害人已作出经济赔偿,应当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郑亚勤

审判员孟蕴

审判员李超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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