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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奥尼亚先锋”轮速遣费争议仲裁案

时间:1984-07-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866

联合王国滞期费和抗辩协会,代表×××(以下简称船方),就船方与×××(以下简称租方)因“爱奥尼亚先锋”轮在美国诺福克装载31,500.136公吨小麦产生的速遣费计算问题发生争议,根据双方当事人于1982年1月18日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第59条(仲裁条款)的规定,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租方退还多扣的速遣费5,420.10美元,并加计利息和可能产生的费用。

根据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的规定,船方指定刘绍山为仲裁员,租方亦同意他为仲裁员。因此,刘绍山先生作为独任仲裁员审理本案。

一、案情

“爱奥尼亚先锋”轮抵达租方指定的装货港诺福克后,该轮船长于1982年2月4日0900时向租方代理克尔轮船公司递交了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该代理当时接受了该通知书。

在计算速遣费时,双方就装货时间应从何时起算,产生不同意见。

租方认为,租船合同第4条规定:如租船人要求,装货时间不得在1982年2月5日0800时之前开始。这一条规定了递交/接受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最早时间,因此该通知书只能在2月5日0900时接受,而6日(星期六)和7日(星期天)不能计入装货时间,装货时间只能从2月8日(星期一)0800时开始计算。

船方认为,有效的准备就绪通知书可以在租船合同规定装货时间起算之前提交。递交有效的准备就绪通知书和装货时间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本案准备就绪通知书是在1982年2月4日0900时递交并被接受的,装货时间应从2月5日0800时开始计算。

双方按各自主张计算的速遣费的差额为5,420.10美元,租方按自己计算的数额扣取了速遣费,船方要求退还5,420.10美元。

二、仲裁员意见

与本案有关的租船合同条款是:

第4条:“如租船人要求,装货时间不得在1982年2月5日0800时之前开始。如果船方的准备就绪通知书未能于1982年2月15日前按第17条规定递交和被接受,租船人或其代理在其后的任何时间,但不迟于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之后一小时,有权撤销本租船合同。”

第17条:“(1)准备就绪通知书和装卸时间的起算:在唯一装货港的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应于星期六、星期天和节假日以外任何一天的0900时至1700时之间以书面形式交到租船人(或其代理)的办公室。不得要求租船人在星期六,星期天或者节假日接受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准备就绪通知书只有在船舶到达装货泊位并在各方面已做好装货准备,包括通过检疫后,才能递交…”。“在接受上述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之后,装货时间从第二天0800时(星期六、星期天、和节假日除外)开始计算……”。

第18条:“船舶按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平均装4,000公吨,星期六、星期天和节假日即使使用也不计算。装卸时间不可互相抵冲。”

上述条款只规定装货时间的起算不能早于2月5日0800时,并没有规定在此时间之前不得提交准备就绪通知书。相反,第17条明确规定递交和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后的第二天才起算装卸时间。因此,于2月4日递交和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以及从2月5日0800时起算装货时间,并不违反租船合同的规定。

三、裁决

1.租方应退还船方多收的速遣费5,420.10美元;

2.租方还应支付船方自上述金额的扣款日起至退还日止年率为7%的利息;

3.上述两项租方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两星期内或接到船方的汇款指示后一星期内付清,以迟者为准。

本案仲裁手续费和开支共×××美元,由租方负担。船方预付的×××美元,将予退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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