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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某甲犯故意杀人、强奸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强奸罪,于2010年2月9日被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年2月2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某、被告人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谭某甲梦见其已故的母亲,认为自己不久亦将死亡。因尚为单身,被告人谭某甲遂产生了杀死同组女村民陈××陪葬的念头。2008年9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准备在巴东县X镇X村X组肖某坡(小地名)一岩洞内将陈××杀死,即窜至陈××家以帮忙捉“白糜子”(当地一种野生动物)为由欲骗陈××去岩洞。陈××的公婆田某某主动答应前去帮忙,被告人谭某甲只好将田某某带至肖某坡一岩洞处,让其守住洞口,自己以借捕捉工具为由离开并返回陈××家。到陈××家后,被告人谭某甲在火坑屋内找到一根木棍,欲用木棍将陈××打死。因担心木棍上有树皮怕打人打不实,被告人谭某甲又用镰刀将树皮削掉。不久,陈××进卧室拿被子进行清洗,被告人谭某甲想与陈××发生一次性关系后再将其杀害,便手持木棍堵住门口,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遭陈××拒绝。被告人谭某甲顿起杀机,用木棍猛击陈××头部,将陈××打倒在地。陈××倒在地上未动,被告人谭某甲以为陈××死亡,上前脱下陈××的裤子,对其实施了奸淫。事后,陈××苏醒,被告人谭某甲又准备用木棍继续将陈××打死,因陈××求情,并担心陈××丈夫以后报复,被告人谭某甲放弃了继续击打的行为。之后,被告人谭某甲用绳子将陈××捆在椅子上,将其血衣和被子烧掉,打水给陈××清洗头部血迹后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陈××头部多处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作案后,被告人谭某甲即外出打工。2010年2月9日,被告人谭某甲在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X镇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证人田某某、谭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的陈述;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恩施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鉴定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主观上有剥夺陈××生命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木棍击打陈××头部致其轻伤的行为,侵害了陈××的生命权利,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继续打死陈××的犯罪行为,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的犯罪情节较重,应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在陈××被打晕倒地后,违备陈××的意志,与其发生了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科以刑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向兵

审判员张先树

审判员李小艳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贾鹏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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