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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欧某某组织卖淫案

时间:2006-09-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三亚刑终字第52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三亚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某,别名王飞,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略),系该美容美发店老板。2005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某某,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略),系该美容美发店老板娘。2005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监视居住,2006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某某、欧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2006)城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付某某、欧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某、欧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付某某、欧某某撤回上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剑华

审判员陈永华

审判员李祎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曼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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