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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管辖异议案

时间:2006-11-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三亚立终字第19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三亚立终字第X号

上诉人李某甲,女,汉族,1982年4月7日生,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X村X组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李某乙,男,汉族,1973年6月17日生,海南省澄迈县X镇X村人。

上诉人李某甲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某甲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李某乙自结婚2001年以来一直租住在三亚市X街已有5年,直到闹离婚才搬出各自在三亚租房居住。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三亚市,本案应由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某乙德住所地在澄迈县,但其与上诉人李某甲自2001年结婚以来共同租住在三亚市,直至2006年才分开居住。以上事实李某乙在其答辩状中也有陈述,应予确认。因此,被上诉人李某乙的经常居住地在三亚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故上诉人之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58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森扬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尤忠文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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