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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嗄),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谦、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6月19日下午3时许,宝丰县X乡X村民兰某乙堂弟兰某庚酒后到被告人郑某甲家,与郑某甲母亲李某己因琐事发生争执,后郑某甲回到家中,即手持木棍到兰某乙家找兰某庚理论,在此过程中与兰某乙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郑某甲用木棍将兰某乙头部、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兰某乙的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于2010年3月24日到宝丰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投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9日下午3时许,宝丰县X乡X村民兰某乙堂弟兰某庚酒后到本村被告人郑某甲家,与郑某甲母亲李某己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郑某甲回到家中手持木棍到兰某乙家找兰某庚理论,未见到兰某庚,与兰某乙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郑某甲用木棍将兰某乙头部、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兰某乙的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于2010年3月24日到宝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郑某甲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03年6月19日下午3点多,我正在东方红煤矿上班,有人捎信说俺邻居兰某乙的兄弟酒后到俺家找事,俺妈让我回去。我骑摩托回到家后听说那人叫兰某庚,是兰某乙的兄弟,已经到兰某乙家去了。我从家找了一根一米长、鸡蛋粗的木棍,想去吓唬、吓唬兰某庚。我到兰某乙家门口,兰某乙把兰某庚锁到屋里不让出来,兰某乙掂一根拳头粗细的木棍,他儿子兰某丙手掂一把菜刀在他家门口站。我说让兰某庚出来,兰某乙的家人说我要是进去就砍死我,我就进到他家院里,兰某丙手拿一根竹杆照我头上、身上乱打,兰某乙和他妻子王某也围住我打,我拿起棍照着兰某乙头上、身上打了几棍,兰某丙还用竹杆照我身上打,我追上他打了他几拳,跺了他两脚。当时我上兰某乙家去时,俺叔郑某丁、郑某丙都劝我拐回来,后来我进到兰某乙家和他家人打起来后,郑某丁、郑某丙和俺姑父刘某戊都跑到我跟前拉我,他们三人没有参与打架。我打住兰某乙后,他头上流血了。当时我叔郑某丁头上也流血了,我没看见是咋形成的,听他说是拉架时被兰某乙打伤的,打架的木棍我随手扔路边了。

2、被害人兰某乙陈述,2003年6月19日下午,我堂弟兰某庚酒后到我家,我家和邻居郑某丙家因为宅基地问题有矛盾。兰某庚说他去郑某丙家问问,我捞也没捞住他就去了,停了一会,郑某丙的妻子李某己撵着兰某庚吵着出来了,我把兰某庚拉回家让他睡了。停不长时间,郑某丙的儿子郑某甲掂了根二尺多长的木棍到我家门口,一脚把木制栅栏门跺烂,进到我家院子里,张口就骂,让人出来,我也骂他,我儿子兰某丙掂把菜刀让郑某甲出去。郑某甲刚出去,郑某丁、郑某锋、刘某戊也过来,郑某锋说让进去,郑某甲又进到我家院子,我也掂了根桐木棍,郑某甲用棍照我右脸部打了一棍,之后他又把我的棍夺扔了。郑某锋拿了块蒸馍大小的石头,和郑某丁、刘某戊对我头顶部、头面部、左面部、肩部等部位乱打一气,打得我眼都睁不开,我也分不清谁打住我哪了,打了一会他们不打了。后来他们又撵我儿子兰某丙打,我就过去了,郑某甲、郑某锋、郑某丁他仨又照我左肩部打了几下,他们就走了。我的右脸是郑某甲用棍打的,我没有打对方的人,我和我妻子王某、儿子兰某丙都有伤。

3、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丙证言证实,2003年6月19日中午,俺嫂子李某己来我家说兰某乙的兄弟到她家找事了,让他走他不走,我和我嫂子李某己一起到离伦坡家不远的地方,见兰某乙和他妻子王某、他儿子兰某丙都在院里站,我没提名问了十几声也没人吭气,我嫂子李某己骂,兰某乙在院里接住就骂了,我没吭气就回家了,一会出来见他们还在对骂,这时俺侄子郑某甲骑摩托回来了,我哥郑某丁也来了,我嫂子把事说了一遍,晓嘎可生气,就到兰某乙家门口问,我正和郑某丁、姐夫刘某戊说兰某乙他兄弟去家闹事的事,不知道晓嘎啥时间到兰某乙家院里边了,我见兰某乙拿了根四、五尺长的木棍,兰某丙拿把菜刀、王某也拿了根棍,三人围着晓嘎打,俺二哥郑某丁进到院子去拉架,被兰某乙用木棍照头部打了一下,当时就流血了,我和我姐夫刘某戊赶紧进去将我二哥捞出兰某乙家。这时兰某丙拿根棍跑着从他家出去了,晓嘎在后面撵他,兴敏问晓嘎要了摩托钥匙把我二哥送医院去了,我回家取点钱也去医院了,后面的情况我不清楚。我和我二哥郑某丁、我姐夫没参与打架。

(2)证人郑某丁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郑某丙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刘某戊证言证实,2003年6月19日下午3点左右,我听到我家东边有人吵架就过去了,走到兰某乙家大门外,看到郑某甲、郑某丁、郑某丙三人都进到兰某乙家院子,兰某乙掂了根三、四尺长的杠子,兰某丙掂了把菜刀,王某没有拿东西,我见兰某乙举起杠子抡了一下,打住郑某丁的头部,我就进去捞着郑某丁出来,这时我见兰某丙从院子里出来往南跑,郑某甲在后边撵他,二人跑到兰某乙家不远处又撕拽到一块,我向郑某甲要摩托钥匙,到跟前时双方都不打了,我骑摩托将郑某丁送医院去了。

(4)证人李某己证言证实,2003年6月19日下午2点多,兰某乙的兄弟兰某庚来到我家,问俺孩子和儿媳在不在家,我说不在,他进屋转了一圈见没人,他出来骂开了。曹庄村的李某辛过来把他拉走往兰某乙家去了,我在门口高声说兰某乙的兄弟到我家找事了,这时郑某丙过来问,我把事情给郑某丙说了之后就在兰某乙家门口骂,让兰某庚出来,兰某乙家也没人吭气,郑某丙就走了,后来我给儿子晓嘎打电话说有人到我家找事,他就从矿上回来了,我还给郑某丁也打了电话,晓嘎到家时,郑某丙和郑某丁都在我家,我让晓嘎到兰某乙家问问兰某庚干啥,晓嘎从家里拿了根一尺多长的木棍,到兰某乙家叫兰某庚出来,兰某乙家不开门,晓嘎上前将兰某乙家的栅栏门跺开,进到兰某乙家院里,我在外面看见兰某乙拿根三尺多长的木棍,和兰某丙、王某围住晓嘎了,郑某丁和郑某丙就赶紧进到兰某乙家院里,我也没看清谁照郑某丁头打了,我见兰某丙拿根棍,晓嘎和他对打,我到跟前把他俩拉开,兰某丙跑出去了,晓嘎在后面追他,二人又厮打在一块,我又把他俩拉开,这时兰某乙也到跟前,我见他头上流血了,他一去,兰某丙就趴在地上不起来了,兰某乙和王某把他架走了。当时人多场面乱,晓嘎和兰某乙咋打了我没看清,郑某丁和郑某丙没拿东西,他们和谁打了我也没看清楚,刘某戊是打了架才去的。

(5)证人兰某庚证言证实,2003年6月19日我在大吴庄村李某辛家喝酒后来到兰某乙家,兰某乙和邻居郑某丙家因为宅基地一直生气,我说我去中文家说说把这问题解决了。兰某乙拉住不让我去,我非去,我到郑某丙家,他家就郑某丙的妻子在家,我说让她给她孩说一下,都是邻居,以后别骂来骂去哩。接着我的酒劲上来就走了,也不知在中文家骂了没有。后来又发生啥事我就不知道了。

(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内容与被害人兰某乙陈述基本一致,另证实,当时郑某甲掂了根木棍,郑某丁、郑某锋拿着石头,郑某锋让郑某甲进去,郑某甲把我家的栅栏门踹开,郑某甲、郑某锋、郑某丁和郑某锋他妻子郭某某、刘某戊他们都进到我家,郑某甲、郑某锋、郑某丁进去后围住我丈夫兰某乙打,我儿子兰某丙拿一把菜刀,见他们打人就把刀扔了,也拿了一根木棍,他们正打兰某乙时郑某甲过去打兰某丙,兰某丙和他对打,这时郑某锋、郑某丁也过来打兰某丙,兰某丙看打不过就跑了,他们几个追着兰某丙打,把兰某丙打的不会动了,他们几个就跑了。郑某甲当时拿着木棍,郑某丙、郑某锋拿着石头三个人围着兰某乙打,至于哪一下谁打的,我也看不清。

(7)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6月19日下午,我见俺大嫂李某己、俺二哥、还有俺侄子郑某甲在和兰某乙家的人吵架,当时兰某乙与他儿子、他老婆都在院子里,伦坡拿根棍,他儿子手拿菜刀,等我到跟前时见二哥头上流血了,我就赶紧回家给我俺二嫂打电话,二哥、兰某乙和兰某乙的儿子的伤是谁打的我不清楚。当时俺家参与打架的有俺二哥、郑某锋、郑某甲。

(8)证人李某辛证言证实,2003年6月19日下午1点多,兰某庚来我家喝了一斤多酒后兰某乙来把他叫走了,停有二十分钟,兰某乙来说兰某庚去郑某丙家说事,让我把他叫出来,我进屋后郑某丙的妻子问兰某庚是哪的,来干啥。我就把兰某庚捞出去了,走到郑某丙家大门外,郑某丙的妻子很骂哩,兰某庚也还他,我看劝不住就回家了,接下来有啥事我不知道,我到郑某丙家时,兰某庚已经醉了。

(9)证人刘某壬证言证实,2003年6月19日下午3点左右,我听到东边有人吵架,到跟前后看到郑某丁、郑某丙、郑某甲、李某己站在兰某乙家门口与兰某乙、王某、兰某丙在对骂,骂着骂着,郑某甲、郑某丁、郑某丙三人进到兰某乙家院里了,我当时在兰某乙家门外的路南边站着,他家的墙和栅栏门挡着,我看不见双方咋打的,只听见里面传出打架声。停了一会,我见郑某丙拉着郑某丁出来了,郑某丁的头上流血了,谁打的我也没看见。当时刘某戊在大门外站着,赶紧找了摩托带郑某丁去前营了,兰某丙拿根棍从他家跑出来,郑某甲也在后面撵了出来,两人正南跑了,到兰某乙家南边,郑某甲揽住兰某丙的脖子,两人相互撕拽,兰某乙的头流血了,谁打的我不清楚。当时郑某甲打架时拿了根二尺多长的棍,他撵兰某丙时没拿东西。

(10)证人刘某癸证言证实,2003年6月19日下午3时许,我听到村子西边乱吵吵,过去时见郑某丁、郑某丙、郑某甲、李某己都站在兰某乙家门口,与兰某乙一家三口人对骂,兰某乙手拿一根四、五尺长的杠子,兰某丙手拿菜刀,兰某乙说你进来砍死你。他一说,郑某甲就进去了,兰某乙、兰某丙和王某就围着他打,当时我在外面站着,也看不清咋打的,郑某丙和郑某丁也进院子去了,双方咋打的我看不见。后来看见郑某丁头上流血了,兰某丙从他家院子里出来往南跑,晓嘎就撵,这时郑某丁的姐夫带着郑某丁正西了,我就走了。

4、平顶山市公安局平公法(2003)活检字第X号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诊断证明证实了伤者兰某乙头皮裂伤3CM;右颧弓粉碎性骨折。伤者兰某乙的损伤系钝性物体致成,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5、宝丰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证明证实了郑某甲于2010年3月24日到宝丰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投案。

6、宝丰县公安局前营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了2003年6月19日下午,郑某甲用木棍打伤兰某乙后将木棍丢弃在路边,该所人员出警时没有发现此木棍。

7、发破案报告证实了本案的案发、侦破情况及郑某甲于2010年3月24日到宝丰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投案。

8、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郑某甲的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经公诉机关提供,并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基本清楚,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0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牛克横

审判员杨松枝

人民陪审员张丽丽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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