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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丙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犯窝藏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上列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吴刚强(特别授权),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邵阳市新东煤矿退休职工,住(略)。因涉嫌窝藏犯罪于2009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窝藏犯罪于200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丙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犯窝藏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乙、尹某某、胡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吴刚强,被告人唐某丙、罗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丙于2009年7月26日下午3时许,因骑摩托车与易某辛骑的摩托车相撞,唐某丙对交警的处理不服,纠集人员欲强行将易某辛带走,被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唐某乙、尹某某,胡某某等5名干警发现后前去制止,唐某丙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匕首,将唐某乙、尹某某、胡某某刺伤后潜逃。罗某某得知唐某丙刺伤交警后就要唐某丙躲藏到邵东县张某某的养猪场,张某某为唐某丙提供食宿。经法医鉴定,唐某乙的伤已构成重伤,六级伤残;尹某某的伤构成重伤,七级伤残;胡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九级伤残。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法医鉴定结论、物证和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唐某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罗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丙赔偿各项经济损失x.46元。

被告人唐某丙对杀伤3名交警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伤人只是想逃避被抓,手段不残忍,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犯窝藏罪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

2009年7月2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唐某丙骑摩托车搭载其岳父简基富回家,途经邵阳县X村学校附近的下坡处,与易某辛迎面骑来的摩托车相撞,唐某丙被撞后报了警。交警到场查看现场后,将双方喊到邵阳县交警大队要求双方各自诊治伤情,等责任划分后再做处理。唐某丙对此有意见,当天下午6时许唐某丙在交警大队门口对其弟弟唐某强及一个外号叫“加拿大”的人、一个外号叫“二牛婆”的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说:对方只出300元钱住院都住不到,要易某辛父亲去拿钱,先押到人,“二牛婆”说:那至少要x元,没有x元就把人抓走!唐某丙提出把人带到邵阳市去再说,唐某强、“加拿大”、“二牛婆”等人都表示同意。这时易某辛与他的父亲易某戊从交警办公室走出来,唐某强、“二牛婆”走上去抓住易某辛,“二牛婆”对易某辛说到邵阳市去,易某辛用力反抗不肯走并说:有话好讲,莫抓人。易某辛父亲见状打电话报警,唐某丙要易某辛的父亲去拿钱,至少要3000元到5000元。易某辛的父亲说要去借,唐某丙走到交警队大门口,拦住1台夏利出租车,把易某辛拖到交警大队门口,唐某强、“二牛婆”强行将易某辛拖上车,准备往邵阳市方向开时,在交警大队门口聊天的交警唐某乙、尹某某、胡某某、唐某丁、邓某某等人见状就走到的士前拦住不准走,并对车上的人出示警官证,要求他们到交警队去处理,“二牛婆”对交警说自己处理,唐某强从车上下来1拳打在唐某乙头部,唐某乙、邓某某将唐某强抓住。唐某丙见状走到唐某乙身边,从裤袋里掏出1把弹簧刀,朝唐某乙胸、腹部等处刺了2刀,唐某乙被刺后松开抓唐某强的手并用手捂住伤口,这时尹某某、胡某某横过马路来帮忙,刚走到马路中间时,唐某丙持弹簧刀朝胡某某腹部刺了1刀,朝尹某某的腹部刺了2刀,然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唐某乙的伤构成重伤,6级伤残;尹某某的伤构成重伤,7级伤残;胡某某的伤构成轻伤(偏重),9级伤残。

被告人唐某丙的伤害行为给被害人唐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x.46元,伤残赔偿金x元,护理费4000元,鉴定费为450元,共计x.46元;给尹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x.75元,伤残赔偿金x.6元,护理费6000元,鉴定费450元,共计x.35元;给胡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x.05元,伤残赔偿金x.8元,护理费1200元,鉴定费450元,共计为x.85元;3人的经济损失合计x.6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邵阳市云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照片证明,尹某某腹部多处锐器刺创致胃穿通伤,小肠穿通伤,胃网膜血管破裂出血,评定为重伤,评定为7级伤残;

2、邵阳市云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照片证明,胡某某右腰部锐性刺伤,累计长度9CM,合并右第10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偏重),评定为9级伤残;

3、邵阳市云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照片证明,唐某乙胸、腹部多处锐器刺创,致肋骨骨折,膈肌破裂,肠穿孔,胰腺破裂,大网膜破裂,评定为重伤,评定为6级伤残;

4、抓获记录证明,尹某锋、陈军证明在邵东县公安局干警的配合下于2009年7月30日17时在邵东县X镇X村养猪场将唐某丙和张某某抓获;

5、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证明,2009年7月26日18时他从外回到交警大队门前时听到有人喊绑架人了,他就问旁观群众在哪当他得知有人将1司机欲绑架上的士后,他就走到的士前亮明身份后对绑架人员说有事到交警队去处理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并要的士司机不能开车,看到车上有几个人,其中有1人挣扎着要出来,他就去打开车门,想把被绑架的人解救出来,有个人就打了他,他就和同事邓某某将打人的人拖到交警队里去,刚进大门有人就用刀朝他胸腹部捅了2刀,他就倒地了,当到医院救醒后才知道尹某某和胡某某也被刺伤了;

6、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明,2009年7月26日这天是星期天他休息,18时许他和唐某乙、尹某某、邓某某等人在交警大队门口人行道上聊天,看到有几个人为小交通事故处理不服,被害方人多些,想要肇事方赔x元,肇事方不愿出,被害方就将肇事者推上一的士,准备带往邵阳市,他们认为这是违法的就走到的士面前,唐某乙向车里的人表明身份并出示了警官证,当时车上的人就下了车,但一年轻人说不要交警处理并与唐某乙发生争吵,就动手打了唐某乙,邓某某和唐某乙就把行凶的人抓起带到交警大队办公室处理,突然他被左手受伤的那人用刀朝背部刺了1刀,他赶快提醒前面的人注意,前面的人可能没听到,被凶手追过去把唐某乙和尹某某也刺伤了;

7、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证明,2009年7月26日18时许他到交警大队门前买打火机,突然看到一伙人抓起1个人往的士上推,紧接着有个50来岁的人在喊“快来人啊,绑架人了”,于是他就喊起正在人行道上聊天的唐某乙、邓某某、胡某某等人去制止,到的士前面唐某乙亮明身份并出示了警官证,车上的人还是不想下车,其中一个年轻人和唐某乙发生争吵还动手打了唐某乙,唐某乙就和邓某某抓起行凶的人到办公室处理,他就打开车门看到中间那人衣服被扯烂了应是被害人就将他拉出来,车上的人就拉起,他就使劲将被害人拉出来,突然被人用刀刺了腹部2下,用手一摸全是血就把那人松开了,过一下110的来将他及另外受伤的2人一起送到了医院;

8、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位于(略)邵阳县交警大队门口路上,现场情况和被告人供述的特点吻合;

9、证人易某戊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26日下午3时许,他接到儿子易某辛电话称出了交通事故,要他到县医院去,他就坐车赶到医院里,到医院后被害方就要交x元医药费,他就对受伤的人说交多少把交警处理为事,后双方就到交警大队去处理,交警对双方做了工作后要求各自治伤听通知处理,对方不同意就要绑易某辛到邵阳市去,对方有几个人就将易某辛拖到的士上,他就赶紧打110报了警;

10、证人黄某己证言证明,2009年7月26日下午他看到交警大队门前一辆的士上坐了几个人,其中1个人在挣扎,之后他看到有2个人扭到1个人往交警大队里面走,有1个穿红色T恤衫的人就拿1把刀子跟过去往一穿绿色T恤衫矮胖的男子腰部刺了1刀,被刺的人就用手捂着肚子蹬在地上,这个凶手接着进交警大队去了,凶手在刺这个矮胖男人前还刺了1个人,那人背部好多血;

11、证人银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26日下午6时许,在交警大队门口前看到一群人围着1个人想把那人带走,还看到1个人手捂着肚子好象是受了伤,接着看到1个穿红色衫的人拿起1把匕首横过马路走到交警大队门前,用匕首朝1个40多岁的男人刺去,凶手就往交警大队里面走,过一下一起出来几个人往城关加油站方向跑了;

1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26日下午6时许,看到几个男人抓起1个人,有个人说莫在交警处理,把他带到邵阳市去私了,还打了那个被抓的,其中有个人就拦了辆的士,把那人强行推到的士上,正准备走时,在场的唐某乙、尹某某、邓某某、唐某庚等人就走到的士前制止,唐某乙还出示了证件,坐在副驾驶室的那个人下车打了唐某乙,唐某乙就和邓某某将那人抓到交警大队里去了;

1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26日下午6时许他在交警大队门口看到五、六个人在抓起1个人往的士上推,在门口玩的唐某乙、胡某某、尹某某、邓某某和唐某庚等人就去制止,从副驾驶室出来1个人打了唐某乙,唐某乙和邓某某就抓起那人准备到办公室去处理,唐某丙就拿起弹簧跳刀先刺尹某某腰部,再刺唐某乙左腹部,欲刺邓某某没刺到就跑了,后看到胡某某也受伤,过一下3个受伤的都被送医院去了;

14、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7月26日下午6时许,在交警大队门口看到一伙人在抓起1个人往的士上推,要带到邵阳市去,在门口玩的唐某乙、胡某某、尹某某、邓某某和唐某庚等人就去制止,后看到唐某乙和邓某某就抓起1个人往办公楼走,唐某丙就拿起弹簧跳刀往唐某乙背部刺了1刀,后看到尹某某和胡某某都受伤了;

15、证人易某辛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26日下午3时许,他骑摩托车在小溪市乡道上和唐某丙骑的摩托车相撞,然后就喊交警队处理,交警就把他们双方喊到交警大队处理,初步意见是双方各自诊伤,再做处理,唐某丙不服,要他先出x元,他说把交警为事,唐某丙就要抓他到邵阳市去说,并强行将他推上的士,他父亲就要司机不要开车,并说已记住车牌号了,车上的人就逼司机开车,并扬言不开就打死,司机没法就故意慢慢调车,在场的几个穿便衣的交警发现后,就到的士边声明是交警还出示了工作证,其中1个人就动手打了交警,交警就要抓那打人的人,唐某丙见状就掏出一把弹簧跳刀刺在1名交警的身上,他见人比较多场面较乱就跑了;

16、证人唐某丁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26日下午6时许,他和唐某乙、胡某某,尹某某、邓某某在交警大队门前玩,见一伙人扭起1个人从大队里出来并说要到邵阳市去处理,往的士上推,便前去制止不准将人带走,唐某乙还出示了证件,这时坐在副驾驶室的那人走出来动手打了唐某乙,唐某乙和邓某某就将那人抓到交警大队里面处理,刚走几步唐某丙就拿出1把弹簧跳刀刺他他闪了一下就刺中了胡某某,他见状喊尹某某注意,尹某某一转身就被刺了,接着唐某乙也被刺了,凶手和被抓那人都趁机跑了,过不久“110”的来了就把他们送到医院去了;

17、证人邓某某的陈述证明,2009年7月26日下午6时10分,他和唐某乙、胡某某,尹某某、唐某丁在交警大队门前聊天,看见3个年轻人在捉当天发生交通事故的伢子,强行将那伢子推上的士,见状他们上前去了解情况,有个人说出交通事故到邵阳市去私了不要交警处理,副驾驶室那人出来问他们是哪的,他们介绍是交警,唐某乙还出示了证件,唐某乙说有什么事在这里讲得清楚不能带人走,这时坐在副驾驶室的那人走出来动手打了唐某乙,他就和唐某乙将那人抓起准备到队里处理,走到上坡处唐某丙就拿出1把弹簧跳刀刺到唐某乙的腹部,唐某乙就倒在地上了,他闪了一下就没被刺着,唐某丙和被抓的人就跑了,他到大队门口看到尹某某和胡某某也倒在地上,他就喊车把他们送医院去了;

18、辩认笔录证明,经唐某乙、何某、胡某某、易某戊、易某辛均辩认出交通事故纠纷后刺伤人的为唐某丙;

19、被告人唐某丙对持刀杀伤3名交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和照片证明,2009年7月27日8时35分从胡某平、汤文波手中提取唐某丙用于刺杀唐某乙、尹某某、胡某某的弹簧跳刀1把;

21、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发票、领条等证明,唐某乙、尹某某、胡某某诊断、住院治疗和开支的情况;

2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唐某丙的身份情况。

二、窝藏

被告人唐某丙于2009年7月26日下午6时许,将3名交警杀伤后,于当晚逃到邵阳市被告人罗某某家,将杀伤3名交警的事告诉了罗某某夫妻,罗某某夫妻就要唐某丙先躲起来,罗某某妻子李桂华打电话对被告人张某某说,唐某丙打了人,公安正在抓他,要求到张某某的养猪场躲藏,张某某表示同意,罗某某于第二天将唐某丙送到邵东县X村张某某的养猪场躲藏,张某某给唐某丙提供食宿,直至同年7月30日唐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7月26日晚上罗某某打电话对他说:他干儿子唐某丙用刀子捅伤了人要到他那躲几天,张某某表示同意,27日罗某某就把唐某丙送到他的养猪场,他就给唐某丙安排了食宿;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7月26日晚上唐某丙跑到他家,告诉他因交通事故纠纷在邵阳县用刀杀伤了几个人,公安正在抓他,他就和张某某联系安排唐某丙到张某某的养猪场躲藏几天,张某某同意后,27日他将唐某丙送到邵东县张某某的养猪场躲藏;

3、被告人唐某丙的供述证明,他因交通事故处理不当而欲将易某辛抓到邵阳市自己处理,被交警出面制止,他持刀杀伤3名交警后,于当晚逃到罗某某家,罗某某要他到张某某的养猪场躲避,经张某某同意后,罗某某于第二天将他送到张某某的养猪场躲藏,张某某为他提供食宿。

4、抓获记录证明,尹某锋、陈军证明在邵东县公安局干警的配合下于2009年7月30日17时在邵东县X镇X村养猪场将唐某丙和张某某抓获;

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丙因交通事故纠纷,不能正确接受处理,欲采取过激行为被交警制止,而持刀连续杀伤3名交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唐某丙均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院判赔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但对其诉请中超过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明知唐某丙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和食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罗某某年老体弱,张某某系枝术人员等具体情况,可对罗某某、张某某从轻处罚,对罗某某、张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唐某丙辩称伤人只是想逃避被抓,手段不残忍,请求从轻处罚。经查,唐某丙见其弟弟唐某强被交警抓起后,想使其弟弟逃脱而起意用刀连续杀伤3名警察,其手段残忍,影响很坏,造成了被害人严重残疾,且分文不赔,请求从轻处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唐某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罗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判令被告人唐某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乙的经济损失x.4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某的经济损失x.3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的经济损失x.85元;以上合计x.66元。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乙、尹某某、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中义

审判员周林

审判员陈建军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彬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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