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缘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晨,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佳晶,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不二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镇石码头。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敏琴,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天天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缘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不二家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天天物美商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缘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佳晶,被告苏州不二家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敏琴,被告苏州天天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07年3月15日,原告上海缘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缘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为1440元,其它诉讼费900元,合计2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吉纯
代理审判员吴宏
代理审判员韩军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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