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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某某社与被告王某、姚某、谢某、刘某、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阳市某某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社清收员,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受理原告邵阳市某某社与被告王某、姚某、谢某、刘某、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某某社于2010年10月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批复,变更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以被告已归还贷款为由,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某某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步城

代理审判员刘某玲

人民陪审员王某平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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