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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隆昌建筑工程公司与海南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琼民一终字第5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琼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隆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X巷014号402房。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羊栏海坡开发区夏日海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三亚隆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隆昌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南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亚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以原判决有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代本院向上诉人发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07年1月4日提交《申请撤诉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隆昌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其未按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志刚

审判员刘嘉

审判员张明安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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